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
日前,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区分局以周某某等四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周某某等四人。
2020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重庆市人)、毛某某(男、河池市人)、班某某(男、河池市人)、王某某(男、南宁市人)在明知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仍然在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通过隐秘方式种植大麻并加工贩卖,公安机关从周某某等人处查获非法种植的毒品大麻原植物活株200余株(已依法铲除),缴获大麻成品6000余克。
2022年3月25日上午,武鸣区检察院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会同公安机关刑侦人员进行案情分析研讨,并走访犯罪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对已获取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固定证据,引导取证。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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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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