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提意见结果被踢出微信群南宁一业主把业委会告了
南宁市福岭花园小区的业主田先生因质疑小区业委会的管理,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提意见,结果去年12月他被业委会踢出了群。田先生认为此举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将该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7月5日下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田先生告诉记者,该小区共有280多户。去年8月,该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要求小区每户有一人加入小区业主群。田先生入群后,对业委会的很多工作提出意见,并要求业委会公开小区一些重大事项的信息,甚至为此起诉至法院追讨知情权。
去年12月12日,田先生发现业主微信群中发出一份告示。告示称,田先生的言行严重阻碍业委会工作开展,为维护办群初衷,经业委会成员全体商量同意,暂时清退田先生。随后,田先生被踢出该微信群。
田先生认为,业委会在微信群发出一则没有业委会公章,没有业委会委员签字的公告,就将他踢出群,程序不合法。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有监督权,他被踢出群,剥夺了他的监督权。而且,业委会将他提出的质疑和意见污蔑为严重阻碍业委会工作开展,对他造成了极坏社会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向业委会索赔9999元。
“我们并未侵权,他想告就告,出庭应诉请律师要花钱,不想再花费这笔钱。”对田先生的起诉,该小区业委会主任王先生这样解释。
王先生告诉记者,第二届业委会上任后,田先生提出各种质疑,怀疑业委会没有“好处”不办事。他说,至于知情权的诉讼,因为小区的重大事项已经在小区公告栏中公示,没必要再给田先生单独看。王先生说,最终一审法院未支持田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田先生在微信群里的质疑言论,多数业主不愿意较劲,但也有一些业主认为,继续任由田先生发言,不良言论有损业主利益。经过业委会开会后,大家一致同意清退田先生。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毅绪认为,小区业主微信群是业委会建立的,业主自愿加入,业委会有管理权,可以踢人出去。业主被踢走的行为,并没有在现实中侵犯业主的权益。但是,微信群议事后的结论要公布,且不能只在群里公布,如果不在小区公告栏公布,就侵犯了业主权益。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承超认为,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该案中,业委会将业主踢出群,不必然导致该业主名誉受损。业主群只是本小区业主的局域交流群,业主被移出群,影响范围仅限于小区业主,且该影响力不会造成业主信誉受损。因此,业委会的踢人行为应该不构成信誉权侵权。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华认为,业委会踢人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业主的名誉权,但在业主没有违反群规的情况下,业委会不可轻易把业主踢出微信群。业主可以与业委会协商或者向所在社区或者街道办投诉,不成可向法院主张恢复业主微信群的成员身份。
- 标签:南宁微信网上开盘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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