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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盛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盛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9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 1175号),涉及广西盛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办理人民网网友给市长留言的函》(网友留言转办函〔2020〕878号)文件要求,本机关2020年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于2020年5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2020年5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管理的盛世金悦项目营销中心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盛世金悦营销中心仅仅是设置了2台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没有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2台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其中一台处于未登陆状态,另一台处于关机状态,均无法查询该项目商品房一套一标的价格、销售情况、物业收费信息等具体情况。

  证据二:2020年5月14日的现场笔录、2020年5月21日询问笔录,以及在当事人销售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明当事人在盛世金悦营销中心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当事人在营销中心现场设置的2台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不能查询该项目商品房一套一标的价格、销售情况、物业收费信息等具体情况。

  证据三:《关于盛世金悦项目房产公示平台故障报修的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请款函》及维修,证明当事人在盛世金悦营销中心设置的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确实发生故障并进行了维修。

  证据四:《盛世金悦项目商品房销售情况》和询问笔录,证明截至2020年5月21日,盛世金悦项目在售商品房为115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第十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500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虽然在现场设置了2台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但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报修设备故障,导致2台设备均无法正常使用,未起到应有的商品房明码标价等作用,且当事人长时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该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扰乱了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被购房人投诉至人民网,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符合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成立时间不长,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第3点“(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中第二项“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按从轻处罚幅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涉案在售的115套房源,按400元/套处以罚款,共计46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46000元)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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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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