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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符合广西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可申报: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有对应的社保佐证信息。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相关学历(学位)、资历、业绩要求,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款规定。

  4.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

  5.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桂人社规〔2021〕12号)规定执行。

  6.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7.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三)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继续教育条件。申报前需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解读》(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的学习任务。2022年前,申报资历年限内各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职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影视、美术、动漫、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我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四)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由南宁市发文发证),须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市驻邕单位总部(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相应评委会对应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六)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详见附件2),并经自治区(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相应系列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委会的职称时,应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七)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后,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进行职称转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一)实行申报材料“清单制”。各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梳理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完善申报材料清单。清单要明确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并在评审部署文件中一并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要进一步整合证明材料,需同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申报流程以相应部署文件为准,系统运用、操作培训等技术咨询工作请联系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电线

  (1)个人信息。申报人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历信息。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登录学信网()查询学历,对能查询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还须提供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已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社保信息。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

  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并上传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函(附件1或附件2)。

  (5)论文著作信息。申报人按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发表的论文著作,具体要求以各系列评审条件为准。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单位应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审议(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要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

  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受工作单位委托,也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上述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履行上述程序。

  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即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并由政府所属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4.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存在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问题的材料报送评审。要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各系列职改办应从严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一)规范量化评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职改办应按照《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南职办〔2022〕2号)要求,根据本行业(单位)人才队伍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对应评审标准,决定是否需要在本行业(单位)职称工作中自设评审标准。

  各职改办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标准,开评专业以网络评审系统所列专业目录为准。坚持“四不唯”原则,结合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将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情况纳入自设标准。要以科学精准为目标,完善分类评价指标,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各系列中、高级评委会应实行量化评审,纳入量化评价的指标,须在评审部署文件中公布。

  需要自设评审标准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南职办〔202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备,并以新标准部署本年度评审工作;无需自设评审标准的,应于6月30日前向市职改办书面说明理由。

  (二)加强评委库建设。各系列(县市区、单位)职改办要做好评委库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现有评委情况、行业人才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加大评委选拔推荐力度,及时调整充实评委库,并于开评前30天将评委库调整情况报送市职改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库专家的培训教育,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具体按《关于加强南宁市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19〕11号)执行。

  (三)规范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抽取后密封管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如实填写《随机抽取**级职称评委专家记录单》。开评前,按规定启封、通知专家。

  (四)严把评审标准。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务必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保证评审质量为核心,及时组织学习贯彻自治区规定的评审条件,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不得降低评审要求,不片面追求通过率,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空缺岗位情况。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应主动与市职改办研究确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委会承担。

  (二)各中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市职改办负责组织对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全部申报人员材料(含评审未通过的人员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集中审核发现不具备基本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不予确认,属评审未通过的同时调减评审通过名单,并将存在问题反馈相关职改办调查处理。

  (三)实行评审结果随报随批、分批确认制度,各系列职改办要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及时上报评审结果。确保绝大部分评审通过无异议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四)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系列职改办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要求,及时报送职称数据。

  原则上6-8月为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个人申报时间不少于1个月,申报截止时间不晚于10月30日,评审结束时间不晚于11月30日。各县(市、区)、系列、单位职改办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在评审部署文件中明确,并采取网上公布等形式有效发布。

  各系列职改办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本系列已启用新评审条件的,在评审部署文中予以明确。请于6月3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市职改办备案。

  各系列职改办在完成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资格初审后,于开评前5天将开评申请、优选规则、量化标准报市职改办确认备案。

  1.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2.继续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具体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7号)和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等。其他行业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2)乡村教师符合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3)对担任扶贫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4.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民营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选择参加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同一单位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须统一申报途径(自治区或市县区)。档案托管在各级人才市场的,可参加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组织的相关评审。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属地民营企业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申报途径的审核把关,向自治区相关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的,需经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各级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可对民营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5.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负第一责任,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以及学历、社保、资格、荣誉、奖惩、论文著作等相关信息。

  1.单位同意推荐,即对申报人所提供的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主管部门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1.严格审核把关。审核过程中发现涉嫌材料虚假的,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或提供后仍无法证明,认定属材料造假的,将名单报上一级职改办备案。评审通过后发现的,按规定程序报请撤销资格。

  2.按要求受理材料。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三章要求,审核申报材料,未按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4.建立诚信档案。评委会所在职改办要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因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大面积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函告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就评审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等方面回复当事人。

  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于职称聘任。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三)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自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已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四)关于职称核验。尚未在线审验的高级职称证书,请登录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进行审验。中、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官网实行在线核验,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执行。各职改办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职称核验主要核验持证人取得该职称所依据的学历、经历、业绩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定开展查处工作。

  (五)关于评审收费。申报职称须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缴纳方式以各系列评审部署文件为准。

  (六)关于评审复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申请复查,但专家评分结果不予公开和查询。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doc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rar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doc

  附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doc

  附件7-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pdf

  附件8-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7号).pdf

  附件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doc

  附件12-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南职办〔2022〕2号).doc

  附件13-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pdf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doc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rar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doc

  附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doc

  附件7-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pdf

  附件8-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7号).pdf

  附件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doc

  附件12-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南职办〔2022〕2号).doc

  附件13-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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