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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开展通知

2021年南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开展通知

  各单各县区、开发区职改办,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位,各民办学校,市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体育局以及共青团南宁市委职改办(部门),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1〕4号)及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南宁市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市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已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七)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八)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文件(附件1)第八条规定,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一)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附件2)执行。

  (二)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原则上中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评审会应单设乡村教师评审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申报评审时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不得以乡村教师申报。

  (三)充分认识思想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各县区组织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要落实思想理论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四)各单位推荐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人选中,要把握好行政领导与一线教师的推荐比例,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一线教师以及乡村教师。

  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育人工作、教学工作量、循环教学、示范引领、培养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等;

  申报人须随时关注审核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在(24小时内)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各级职能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上报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详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所在学校(或学校)应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提供“材料审核记录表”(见附件4),原则上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公办中小学参评人员学历(学位)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公办中小学非在编教师,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或推荐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相关材料。

  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完成(桂教师范〔2016〕18号)规定的年度培训学分要求的,等同于每人每年完成不低于60学时的专业科目培训学分要求,并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专业科目学时登记。

  1.破格申报的,无需提前单独审批,由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中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申报评委会组建单位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1.个人申报。个人对照评审范围和条件,于8月1日至20日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交个人材料,并对申报所提交全部材料作出线日为单位组织考核、公示申报人选5个工作日、组织审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审核推荐: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县区、开发区职改办组织审核推荐。

  1.单位设岗。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要求,需设岗的单位于2021年7月31日前,按学校教代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空岗使用办法(方案),审议空缺岗位使用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个人申报。个人对照评审范围和条件,于8月1日至20日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交个人材料,并对申报所提交全部材料作出线日为单位组织考核、公示申报人选5个工作日、组织审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审核推荐:9月6日至9月24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县区、开发区职改办组织审核推荐。

  (三)县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县区自行安排确定,但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

  (四)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不作为本年度评审有效材料。

  (四)2021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将当年度评审工作总结上报南宁市职改办和南宁市教育系列职改办邮箱。内容包括高、中、初级评审基本情况、政策举措变革、职称评审部署、评审委员会组建、申报与评审程序及过程、公开公示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违纪惩处情况等。

  申报者及各单位在评审系统中应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本级教育系列职改办审核本级职改办(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再按管理权限向市职改办或教育系列职改办提交。具体审核推荐程序要求如下:(一)学校(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核,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并承担相关审核把关责任。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并向全体教职工说明公示地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相应评委会推荐参评。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各单位推荐上报后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情况,如有被退回情况的,应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4.各学校(单位)的审核责任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组织考核、审议,按规定组织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完成上述程序后即可提交上一级部门。严禁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

  5.各单位(部门)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审议推荐小组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者,方可推荐到相应评委会。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未经答辩和审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责任。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等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

  (一)今年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学校所在市职改办、教育局职改办按程序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申报中小学校正高级教师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二)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继续使用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坚持属地原则,分级管理,由学校驻地县区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组织,按照核定岗位、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区直、民办中小学教师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按照属地原则开展。

  (三)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南宁市教育系列职改办负责教育局直属单位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组织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自行下发评审部署文件,严密组织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等。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附件5)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要求”执行。

  (一)建立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具体按南宁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1〕4号文件(附件6)执行。(二)继续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具体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附件7)文件执行。

  2.乡村教师(不含县城所在地)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按规定程序分别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七级或四级。

  乡村教师符合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中、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十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3.对担任扶贫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附件8),严格按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如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严肃处理。(二)中小学教师系列各学校(单位)、职改部门、主管部门按职级承担评审结果材料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在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并组织复审核验无误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并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三)建立健全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职称评审黑名单的人员,在规定不得申报年限结束前,不得申报。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投诉举报,举报材料应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否则不予受理。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评审收费。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6〕359号文件规定执行:正高级45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

  (六)中小学职称评审学科专业仍按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分类(附件9)执行。

  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12.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1〕4号)

  原文标题:南宁市教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_最新文件_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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