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9年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准入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客运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小型自动挡汽车或者小型汽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客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400毫米;
(六)未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550升,且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八)车辆外观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外部不得设置网约车相关标识,不得安装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或者类似的设施、标志;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授权委托书;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本市核发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第九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网约车营运申请且交验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推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车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登记,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网约车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实时传输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数据,并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
第十一条车辆退出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网约车营运证。申请注销网约车营运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授权委托书;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六)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车辆所有人持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注销回执,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营运证注销信息依法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销网约车营运证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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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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