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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广西!入新房喜酒喝死1人被索赔31万,法院判……

好友进新房,大家聚一起吃个饭,本是喜气洋洋的事情,却因为一件事,不仅喜事变了味,两家人还闹上了公堂。

男子参加新房酒宴

饮酒后意外身亡!

2020年11月7日,廖某标应邀参加韦某波位于广西柳州鹿寨县黄冕镇家中组织的新房酒宴。中午12时许,同村村民潘某登、韦某兰、韦某好、韦某克、韦某飞、廖某兵、张某幸与其同桌吃饭饮酒。

廖某标饮酒后感觉到身体不适,就自行躺在韦某波家中休息。随后,有人发现廖某标身体异常,于当天16时左右送到医院,廖某标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房主、同桌饮酒者均成被告

廖某标的家人认为,韦某波作为酒宴的邀请人、组织人,对饮酒的客人没有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而同桌饮酒的潘某登、韦某兰、韦某好、韦某克、韦某飞、廖某兵、张某幸,也没有尽到善意提醒、劝解的义务,对廖某标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几家人多次协商不下,于2021年2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各持己见,难调解

2021年4月9日,鹿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廖某标的家人坚持认为廖某标是因为饮酒后不适且得不到救治,被告未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才造成死亡。

被告8人则辩称,廖某标在酒后依然正常活动,未发现其有任何不适症状,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

长达近3小时的庭审,双方当事人仍旧争议不下。法官决定休庭,给双方时间,若截止日期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廖某标出事前,原被告双方都是同村的亲戚好友,为了尽力减少几家人日后的隔阂,法官亲自致电廖某标家属一方,告知其:“廖某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在饮酒过程中应提起注意义务,在酒宴过程中被告均否认有劝酒行为,你们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 廖某标本人对自身饮酒后出现身体不适未告知他人存在过错。

法官的解释使得原告一家的情绪稍许得到平复,同意调解。

房主向原告补偿5万元

经过漫长的沟通,此案有了良好的进展,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方案:

一、被告韦某波向原告补偿因廖某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0元;

二、原告放弃对潘某登、韦某兰、韦某好、韦某克、韦某飞、廖某兵、张某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收到补偿款后,不再就本案的其他损失另行主张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21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共同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方通过微信转账和给付部分现金的方式将补偿款转给原告家属,至此,这起生命权纠纷打上句号。

还有这些人

因饮酒产生纠纷

2018年11月18日晚上,玉林36岁的陈某生骑摩托车外出与同队叔伯关系的陈某权、刘某、陈某达唱歌喝酒。次日凌晨,陈某生在回家途中跌倒,交通警察发现后将其带回交警队,之后陈某生由家属从交警队带回家。

回家时,家属发现陈某生酒气满身,意识模糊,便以为他是饮醉酒,遂将其放在床上休息。

11月20日下午5时左右,陈某生感到头痛难忍,家属急送其入陆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其脑部严重受创且肺部感染,住院治疗43天后出院。出院时以及之后,陈某生均处于昏迷无意识状态,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陈某生父母将陈某权、刘某、陈某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7万余元。

2019年11月,桂林的张某邀请六七个朋友在其工作的餐馆吃饭,李某作为该餐馆的老板之一也一同加入饭局喝酒。

聚餐结束张某及其朋友离开了餐馆,此时李某并无明显醉意,还邀请朋友王某和龙某继续第二场酒局。之后李某执意骑电单车送王某回家,王某也搭上了李某的电单车。

王某下车后,李某骑电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车身与隔离花圃刮碰后倒地造成颅骨骨折等,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人将同桌3人诉至法院,赔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参加朋友间聚会、宴请时,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在饮酒过程中,应 量力而行,不强迫性劝酒,做到文明饮酒,同时共同饮酒人负有相互照顾、确保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

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具体应结合当时饮酒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注意!四种劝酒情形

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

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

例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例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例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一场酒后事故,

喜和悲瞬间转换

聚会喝酒,适可而止

劝酒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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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桂风起、鹿法前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陆川县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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