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并长期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月收入)低于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一)申请人;(二)申请人的配偶;(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一)现役军人;(二)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下落不明人员;(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六)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残疾证、工资签领单、工资卡银行流水、正规的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学费缴费单据等)。
(二)广西区内其他城市户籍申请对象除出示本款第(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申请人的居住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家庭成员关系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的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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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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