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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

  一次性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7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广西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IPO绿色通道”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奖励总额提高到6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4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总额提高到200万元。

  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我市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惠企贷”业务,拓展银税合作机制,实现“以诚相贷”。我市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设立了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由合作银行以“惠企贷”业务的方式,通过财政资金增信,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信贷融资的支持。截至目前,签约“惠企贷”业务合作银行5家,全市累计发放1.5亿元,受惠企业17家,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税务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纳税诚信示范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实现以“以诚相贷”,扶持诚信企业做大做强,银行机构在企业纳税真实性、全面性方面对税务部门提供协助。2018年1-6月,辖区银行机构累计向纳税诚信企业发放24.01亿元。

  1.实施“引金入港”工程。把“引金入港”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任务,大力引进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实施财政补助政策,市级财政一次性对银行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市级分行的补助55万元;对保险、证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25万元。对我市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补助,市级财政一次性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5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5万元。

  2.积极筹建地方法人银行。充分运用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引进战略投资者,筹建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争取自治区在我市设立边境银行。推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创新体制、转变机制,不断壮大资本实力,增强服务能力。

  3.稳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确保2018年底前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规模达到3亿元,其中各城区政府出资不少于2250万元,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资不少于4500万元,按照”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安排融资担保业务。各县(市、区)出资设立风险代偿分担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建立健全担保代偿补偿分担机制。在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担保集团,积极对接国家、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构建宽领域、上下贯通的融资担保体系,撬动银行增加信贷投放。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平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治区财政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市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300万元。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平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300万元。

  3.对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平桂区,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平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平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100万元。

  5.对在其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满两年的企业,平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

  1.对注册地在我市,拟在国内A场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奖励400万元人民币,分阶段拨付。

  2.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补助,分阶段拨付。

  3.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30万元补助,分阶段拨付。

  4.企业战略规划补助。企业在完成咨询机构为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后,可申请战略规划补助,补助标准以不超过试点企业支付给咨询机构劳务报酬总额为限,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原则上每家试点企业补贴15万元,个别拟在国内A场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到50万元。

  5.企业上市成功以后,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权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追加2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限额100万元奖励。

  6.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其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在我市的,或从其他城市搬迁至我市注册的,视同改制上市(挂牌),享受相关同等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对成功完成转板的企业,符合区域股权挂牌转“新三板”的企业,比照第2条相关奖励政策执行;对符合“新三板”转主板、创业板的企业,比照第1条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7.为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间接融资支持,鼓励各银行和担保公司依法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扩展相应权限,转变服务方式,通过创新质押方式、积极开展转贷业务和反担保等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8.每年对推进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9.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与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政策实施期内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并对我市辖区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的,在其投资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后,按实际注册资本金1.5%给予奖励,对指导并帮助企业实现“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10.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各10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并奖励。

  11.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柳州市按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若通过红筹等方式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70万元。再融资完成后,按照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外地上市公司将公司及税收解缴关系迁入南宁且满1年的,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南宁市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上不封顶。

  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额外给予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明确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目标抢抓我国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机遇,以扩大直接融资、壮大企业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政策扶持的指导方针,加强服务,分类指导,扎实开展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培育储备一批、启动运作一批、申报上市(挂牌)一批”的总体思路,力争到2020年末,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在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托管的企业超过200家,显著提高我市证券化比率,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素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是:注册地在梧州市范围内,已取得市金融办上市(挂牌)备案登记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及辅导机构;已上市(挂牌)企业。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2. 并购重组异地迁入。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对本行业内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奖励15万元。

  (2)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奖励10万元。

  (3)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1500万元,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 5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600万元。

  对注册在海口且实质运营的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在沪深北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企业或非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迁入本市且实质性运营的,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万元。

  对在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三亚市注册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500万元,该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5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6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要求退还此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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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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