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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38人快自首回家过年!宾阳县公安局最新通告!

宾阳38人快自首回家过年!宾阳县公安局最新通告!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前,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下人员(详见名单一)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1)构成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买卖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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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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