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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看到自己“照片”才知道被……;广西玉林女子被“捡尸”案

女子网上看到自己“照片”才知道被……;广西玉林女子被“捡尸”案

  张某(女)还不满20岁,系“快手”平台主播,2018年10月的一天凌晨,张某应贵州老乡王某(男)之约,到同安区一酒吧喝酒。期间,张某与王某及其他4名男性喝洋酒及啤酒,之后醉到不省人事。

  随后,王某将张某带至一家小旅馆,趁其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第二日酒醒后已经记不起发生了什么事情,虽有察觉异样,但王某未承认,张某没有证据,又以为这事没其他人知道,也就没有报警。

  几日后,张某在“快手”上的好友发送了一张正面裸照给她,问是否是张某本人。张某看到自己的照片后气愤不已,找王某理论,王某拒不承认是自己做的。

  最终经两人共同朋友居间沟通,及张某的一再追问,王某才承认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裸照、视频。

  张某与王某私了未果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被抓获归案。王某如实供述了趁该女子醉酒之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之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某不仅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不能抗拒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涉嫌构成罪;王某还将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拍摄成视频,视频能无遮拦地看到女子隐私部位,又能通过正面照片辨认出张某。王某拍摄过后还将该视频发送至微信聊天群中,向朋友炫耀,致使张某的照片及视频被多人观看,其行为涉嫌强制侮辱罪。

  最终,同安区法院做出判决: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女子在酒吧喝得烂醉如泥,两名男子趁机想入非非,并将女子带回出租屋,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非分之想遭拒后,其中一名男子恼羞成怒,竟使用暴力殴打女子,并抢走女子手提包内的现金。

  近日,北流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二年十一个月。

  今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梁某某在某酒吧饮酒,见到同在酒吧内的被害人向某某已经喝醉。两人商量后,由梁某某将向某某带到颜某某租住的楼房内。期间,颜某某欲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向某某拒绝。

  被拒后,颜某某便持木棍殴打向某某,强迫向某某使用手机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款给颜某某,因向某某的手机银行账户没有存款而未得逞。之后,颜某某仍继续殴打向某某。

  最后,颜某某搜查向某某的手提包,将包内的400元钱拿走,并放置在该租住房内的床垫下面。至当日凌晨5时许,向某某才离开该租住房。事后,颜某某、梁某某各分得赃款200元。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在调查阶段查明,颜某某系累犯,其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北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案。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抢劫罪。

  颜某某、梁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颜某某积极实施暴力殴打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颜某某、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做出判决:因犯抢劫罪,被告人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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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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