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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用心审判忠诚为民——南宁市法院五年来推进法治进程重大案件盘点

聚焦丨用心审判忠诚为民——南宁市法院五年来推进法治进程重大案件盘点

  此案是挂牌督办案件。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和、李某以宗亲、同乡为纽带,网罗数十名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苏卢村以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判处李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7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通过笼络同乡亲友、纠集同道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其三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套路贷”、敲诈勒索、扰乱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当地娱乐场所,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给成员发放工资福利、帮助成员逃避法律追究、补贴受法律处罚成员,以此发展组织成员、扩大组织规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判处李某及李某甲无期徒刑、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被告人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部分被告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此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黄某某等17人未经金融部门批准,通过播放视频、张贴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手段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实质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高达5亿多元,数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黄某某等17人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底,被告人梁某某和被告人黎某某商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商定由黎某某负责租赁制毒场地和生产前的准备工作,梁某某负责购买制毒原材料和辅料。2017年5月28日晚,农某、黄某与黎某某、陈某、郑某开始在制毒点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月31日7时许,公安机关采取统一行动,分别在广西、广东两地将11名被告人抓获,并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制毒窝点现场查获毒品563.12千克。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梁某某、黎某某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9名被告人以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二万元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至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因时任医科大一附院导医的被害人林某多次制止医托在门诊楼内游说、强拉病人,时任玛利亚门诊部股东的被告人左某某与时任某物业公司医科大一附院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游某某合谋后找到被告人潘某、陆某,商定以5000元的价格对林某实施报复伤害。2016年8月6日6时许,潘某、陆某驾驶电动车尾随前往上班的被害人,与其靠近并行后由后座的陆某持刀对被害人的左脸部进行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左某某、游某某、潘某、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游某某、潘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魏某于2010年在互联网上创办了“皮皮小说网”,其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该网站大量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植入大量广告,非法获取利润。2014年3月,魏某将该网站转让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在明知该网站内所有文学作品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并不断大量复制、发行他人文学作品,植入大量广告,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魏某、陈某先后聘用被告人覃某对“皮皮小说网”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覃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10余万元。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依法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经该院调解,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2万元。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17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二等奖。

  被告人陈旭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5年,陈旭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23.7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旭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旭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期间,于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利用职务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漏洞,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金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单位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和日常奢侈消费等,侵吞、窃取共计1.69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1万元,剥夺权利终身。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陆某、彭某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分别在郁江横州市新福镇江口村河段、郁江横州市南乡街河段采用电捕鱼的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横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陆某、彭某作出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横州市人民法院探索增殖放流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成功促成横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两名被告人自愿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1月15日,陆某、彭某履行协议约定到横州市西津水利枢纽坝上水域(横州市西津湿地公园水域)放流成鱼共计54.84公斤、幼鱼约2万尾,一定程度上修复当地受损水产资源。

  2015年,被告南宁某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汇公司”)将其运营的南宁某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共4400㎡的商铺租给原告杨某等4人。杨某等人又将商铺分成20多间转租给次承租人。2019年下半年,原被告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杨某等人要求商汇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700余万元;而商汇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杨某等人支付拖欠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130余万元。经邕宁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促成6名次承租人与商汇公司办理了换签手续。2020年6月30日,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次承租人全部完成换签手续,4400㎡商铺在新冠肺炎疫情后恢复正常经营。

  马山县金钗镇主营蚕茧加工的某公司因拖欠301户蚕农172万余元收购款,被蚕农诉至马山县人民法院。经该院多次调解后,蚕农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只剩一套陈旧机器设备,无法偿还蚕茧款。该院帮助该公司通过线上招商引租引进外地蚕业公司承租设备,并监督设备租金用于清偿188万余元债务。2018年以年来已结清240件案件共计93万元的债务。达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蚕农及工人合法权益、确保当地平安稳定、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的“三合一”良好效果。

  陈某荣等一家三口入住南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一直受到地下一层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某荣左耳听力下降,并多次就医治疗。经多次整改后,水泵噪声仍不能消除,为此陈某荣等三人起诉要求该公司按市场价回购涉案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某荣等三人的诉讼请求。此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2018年5月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吴某就其自建房向某供水公司申请用水并缴纳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后吴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施工服务并退还2500元。某供水公司未退款亦未给吴某提供供水服务。吴某认为某供水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遂诉至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水公司的行为构成搭售,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决某供水公司退还已支付水表费及安装费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此案对于规范公用企业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价款总计10余万元。除直接销售外,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又先后向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提供涉案产品供其零售。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上述使用雷锋肖像的商业行为,已侵害了雷锋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建设广西阳朔县至鹿寨县的阳鹿高速公路,连通昆明至汕头高速公路,是落实中央“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该高速公路由外商投资承建,于2010年底开工,因投资方资金断裂于2013年底停工。承建方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涉及各方债权人2000多人,债权债务50多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将该企业重整成功。同时还妥善解决了提前复工建设、抗险救灾、沿线群众损失赔偿等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

  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隶属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由于不能清偿近5亿元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该公司破产重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受理此案,于2019年2月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不足五个月的时间内将企业重整成功。通过重整,债权人平均清偿率达到98.33%,不仅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且使闲置多年的1000多亩土地和诸多房产、机械设备等财产获得重新优化配置、盘活利用。

  隆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丰登公司申请,依法裁定受理丰登公司的重整申请。经审查,职工债权人数为436人,债权额为712.35万元,社保债权为2431.25万元;涉及其他债权人169人,申报债权多达183笔,金额高达8.7亿元。隆安县人民法院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重整计划获高票通过。2020年8月11日,隆安县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投资人的7000万元投资款到位后,隆安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3日举行债权款发放仪式,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债权(本金部分)、担保债权(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同时依法确认无异议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全额清偿,第一阶段债权清偿工作顺利完成。2020年11月1日,管理人将丰登公司资产移交给重整投资方,接管公司基本保留了原有职工,并恢复生产经营。

  此系列案共计56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五象新区多个项目工程。腾某等人因不服市人民政府在收回原柳沙园艺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行政征收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金额总计高达6527.9万元。2016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腾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系列案共计66件,原告黎某认为邕宁区人民政府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两百余亩林木登记于他人名下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相关林权证和行政复议决定。此后,又有原告蓝某因相同林权纠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4件同类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召开协调会,2018年11月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相关案件亦通过协调方式解决,没有引发群体性纠纷。

  此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原邕宁县“牛乌岭”和“坛湴岭”面积260亩的土地。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深入现场做玉洞一队工作,均未能强制执行结案。2007年2月9日,该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1月9日,在良庆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勘界,确定实际应退还土地面积为247.7963亩。同年11月29日,良庆区人民法院联合南宁市林业局、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玉洞街道办事处、良凤江公园新塘桥管理区和连山管理区等单位对该247.7963亩林地强制腾迁,并交还申请人良凤江公园,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此关联案件共有113件,申请执行标的约58亿元,先后查封南宁市五象新区核心区土地14宗,面积1370亩。2012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分布于全国6个省的众多案件当事人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推动涉案被查封土地的处置,配合市政府完成14宗土地范围内共计790亩土地的征收工作,为政府节约征收费用超10亿元。2016年,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5宗土地使用权,有力助推五象新区的开发建设。

  西云江水库位于兴宁区五塘镇,坐落在郁江二级支流西云江上,距五塘镇7公里,距南宁市28公里,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同时也是南宁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腾某等人却在水库内私自设置养殖网箱养鱼,对水库水源造成污染。虽然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多次对其释明法律要求其拆除相关养殖设备,但腾某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故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向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腾某排除妨害,并申请先予执行。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并于2018年6月顺利执行完毕。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且数额巨大,宾阳县人民法院启动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机制,为1.9万户10多万蔗农执行到位蔗款3.5亿元,为3万名村民执行到位劳务费、工程费1800万元,为622名职工执行到位工资1472.8万元,为258名职工执行到位社会保险费559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入全国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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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南宁五塘镇刑事案件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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