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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人人平等”与宪法的“男女平等”

民法典的“人人平等”与宪法的“男女平等”

  本条是平等原则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所特有的一个原则,它也是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

  首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的地位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以自然人的出生、身份、性别、职业、年龄、民族、种族等等而不同。所有的自然人在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是没有任何差异的。

  其次,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当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在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交易的活动中,那么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优势的地位向另一方施加不当的压力。

  最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种平等的保护体现为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法律保护都是平等的。

  我们要明白的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平等原则是形式上的平等、在程序上设置绝对平等、无差别的平等、绝对的正义,这一点给予了所有的民事主体最大限度的平等机会,让大家在法律的领域内毫无差别地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哪怕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只要不逾越法律的红线,法律尊重所有个体的自由,正因为法律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那么现实中也就不可存在绝对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因为要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这并不是法律所能单独承担的使命,还有很多方面的政策和手段都需要参与到实现“人人平等”这一伟大的构想中来,当前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要让最广大的人民、老百姓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既要国富也要民强,这一目标同样也需要每个人在法律的限度内积极发挥自主的创造力。

  男女平等亦是如此,法律对此早已有明文规定,男女两性在、经济、生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老人、妇女和儿童。

  因此,作为每一个公民,理应遵循法律所指明的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坚定地捍卫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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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所谓的男女平等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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