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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宁发布限价房管理办法意见稿 3类人有资格购买

   2017年南宁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产权移交”等多重组合方式出让土地,随后南宁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限价房,但诟病多。2020年,限价房逐渐退出南宁楼市市场。不过,随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告,南宁限价房或将重回房地产市场。但这一次,对于购房者而言好处多。

  《意见稿》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适用于南宁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那么,对于购房者而言关心的是价格是多少?如何购买?《意见稿》提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要求原则上按照土地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80%确定。

 《意见稿》明确以下三类人可以购买:

  第一类: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二类:引进的人才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市人事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市发展和改革、投资促进等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类:特殊人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之一属于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认定材料的;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

  (二)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意见稿》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婚姻状况材料;

  (三)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当月前

  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人,需提交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三)(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四)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并协助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申报信息。

  《意见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受理审核情况分批次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取得该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待购通知书的全体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

《意见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记手续。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一)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的;

  (二)因继承、法院判决或裁定等非购买方式(不含赠与)取得它处住房的;

  (三)购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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