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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互不认识 诉状签名系伪造 子虚乌有的“同居诉讼案”

原被告互不认识 诉状签名系伪造 子虚乌有的“同居诉讼案”

当地法院已撤销案件并处理当事法官

2020年10月23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敖某兰莫名其妙当了原告,倍感委屈

郭友琼没想到,自己在处理其他诉讼期间,竟意外发现一起关乎女儿敖某兰名声的民事诉讼——保存在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档案室的相关诉讼材料显示,该院2013年办理的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的原告正是其女敖某兰,被告则是一名陌生男子罗某。更蹊跷的是,敖某兰对这起诉讼毫不知情,更不认识诉状中与她“同居”的男子罗某。

事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确定该案中原告“敖某兰”的签字非敖某兰所签,该案系虚假案件。之后,检察院向营山县人民法院发去《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事后对原裁定进行撤销。

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年办理该案的法官因此事被法院书面诫勉谈话,此外法院已责令其辞去专职审委会委员,暂停员额法官办案。

意外发现

女儿曾起诉“同居男子”

2017年,敖某兰正在跟开发商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作为母亲,郭友琼陪女儿敖某兰去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事情时,意外发现女儿此前还有多起诉讼,其中包括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但女儿却毫不知情。

随后,郭友琼在法院档案室里找到了这起诉讼的相关诉状和编号为(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的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里关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其住址,正是女儿敖某兰。随后,郭友琼询问女儿,但女儿称自己不知道这起诉讼,甚至根本不认识诉状里跟她“同居”的男子。

郭友琼提供的一份民事诉状内容显示,原告敖某兰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由起诉被告罗某,请求法院判令同居期间所购家具归原告所有。该诉状称:“2013年1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谈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同居时我买了一套家具到被告家……我现在已与他分手了,但被告却不让我把家俱拿走……”诉状有“敖某兰”手写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3日。

2013年5月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裁定称,原告敖某兰以与被告罗某私下协商为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敖某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敖某兰称,她此前从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递交过“同居析产纠纷案”的诉状,自己莫名其妙当了原告,此外,诉状中的签字也不是自己所签,至于诉状上与自己“同居”的男子罗某,她根本不认识。

而事实上,在上述“民事案件”发生时,敖某兰早已结婚,和丈夫刘某一起生活,还养育有一个孩子。

检方介入

认定系虚假案件

10月19日,记者前往该案另一位当事人罗某的老家,村里人表示,罗某常年在外打工并不在村里生活,其妻在营山县城照管孩子。

按照上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诉状里的说法,罗某与敖某兰在2013年1月经人介绍恋爱后同居生活。对此,熟悉罗某的村民们表示并不认识敖某兰,早在2013年以前,罗某就已结婚成家,而且和妻子养育有一个孩子。

2017年,郭友琼带着女儿找到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科主任任专详告诉记者,当年在接到郭友琼母女反映的相关情况后,检察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并联系了在外打工的罗某回来了解情况,当时罗某和妻子一同来到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罗某跟敖某兰根本不认识,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也均未到营山县法院处理过此案。

2018年3月1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营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营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该案件,经调查,敖某兰的证言证实了敖某兰与罗某互不认识,不存在与罗某同居析产纠纷案,也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过该案,根本不存在该案,罗某证言证实两人互不认识,更未到营山县人民法院处理过该案。同时,该案中敖某兰的签字,经鉴定,并非是敖某兰所签,该案系虚假案件。

法院处理

撤销案件,当事法官暂停办案

2018年3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撤销该院(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民事案件。

事后,因为虚假案件的事情,郭友琼和女儿敖某兰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2018年5月8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给郭友琼出具了一份答复意见书称:“对于你反映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本院已向你释明,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程序寻求救济……”

郭友琼称,法院事后愿意就虚假案件一事给其提供2万元司法救助金,但她今后不得再就此事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郭友琼并没有领取这笔资金。郭友琼告诉记者,她的诉求是除了对女儿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外,办理这起虚假案的法官也应对女儿赔礼道歉,同时也希望法院调查这起虚假案件的真相,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翼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裁定书当年作出之后,并未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也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事后,当年办理该案的法官于某某因为此事被法院书面诫勉谈话。法院还已责令其辞去专职审委会委员,暂停员额法官办案。

张翼秋表示,因为时间过去太久了,已找不到当年的监控记录,无法查清当年递交诉状的具体情况,他们也找办案法官于某某了解过情况,但对方表示时间过去太久,记不清楚当年的细节了。

成都商报-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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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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