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南宁魅力  生活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三月一日起施行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三月一日起施行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2009年9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

  《办法》规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三)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四)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六)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办法》,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员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审批。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类别、困难程度等情况,分档或者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者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每半年至少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二)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三)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和绩效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广西省生活条件
  • 编辑:小东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