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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而改变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明确从今年起,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为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2001年广西印发了相关通知,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制度,明确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果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每年都在稳步上涨,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也随之“水涨船高”。

  但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制度与现行“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发展。为此,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去年底下发相关通知,明确“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根据这一,结合广西实际,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通知》明确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加以解决。

  从今年1月1日(含)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今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不再随之提高。即今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根据相关通知,2015年广西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1210元、1085元和1000元。2016年没有调整提高,仍执行2015年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和钦州市;二类地区包括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和崇左市;三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级市;四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自治县。

  《通知》实行后,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封定为1120元、968元、868元和800元。综合上述情况,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为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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