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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公告遗失声明

2022年4月8日公告遗失声明

  本局受理邓能艳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玉区人社监催字﹝202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大北路333号,电话)

  本公司拟于2022年4月23日15时在公司会议室就“变更公司的管理机构及人员,撤销董事会改设执行董事”等事宜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请各位股东准时参加。

  我中心对你单位有关陈晓玲、周莉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方面实施了稽核。情况如下:依据柳州劳人仲字〔2021〕第1189-2号、柳州市劳人仲字〔2021〕第1190-2号)认定陈晓玲、周莉于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依法缴纳期间医疗保险费。

  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如对以上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柳州市医疗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冯玉芬2015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7217.19元。其中:单位部分21791.97元,个人部分5425.22元。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医疗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批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开业,现予以公告。

  业务范围:交强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各种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能源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经公司授权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贵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与我公同签订的《广西鹿寨至阳朔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项目BOT(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让合同,现因你公司已严重违约,请你公司接函后20天内与我公司商谈合同赔偿事谊,并依法赔偿我公司全部损失。

  本局受理李璐菲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玉区人社监询字﹝2022﹞21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大北路333号,电话)

  广西平果绿然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因资金及股东和理事会重整,于2022年4月1日到4月15日0时止对本公司进行财务、债权、债务、股权进行清算和重组。如与平果绿然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有相关债权债务待结,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持清单及相关资料到本合作社进行核算。逾期清算本合作社将依法处理。

  本院的受理(2022)桂1229民初315号王统平诉覃干荣、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的(2022)桂1229民初316号韦众雷诉覃干荣、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的受理(2022)桂1229民初465号原告花金荣与被告覃干荣、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的受理(2022)桂1229民初466号原告覃敏升与被告覃干荣、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4月18日10时在北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浦县分中心(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举行拍卖会,以公开拍卖方式按现状拍卖合浦县文体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合浦县珠还文化有限公司临街铺面租赁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合浦县文体中心体育馆:总建筑面积约11972.83平方米,内设5000个座位,1个篮球场,4个羽毛球、健身房、室等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2、游泳馆:总建筑面积约5866平方米,内设一个21m×50m×2m的游泳池,1500个座位以及健身房、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配套设施,内置循环恒温泳池设备。

  两个场馆的租期为5年。经营范围:可经营各类体育项目的培训、运动健身、各类大型体育比赛及文娱活动等。

  租期三年,每年租金递增3% 。竞买保证金以竞租的商铺招租底价为准,每个租户只能竞租一间,不能同时竞租两间及两间以上,合浦县青云南路1号临街铺面XX号(序号)竞租保证金。

  (一)合浦县文体中心体育馆及游泳馆竞买人资格: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体育类运动项目经营资质及业绩,提供有效的经营资质;3、公司两年内无不良记录,包含公司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结案的、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征信及人民法院网限高人员,提供相应证明;4、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竞租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竞租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且被委托人不属于征信及人民法院网限高人员,证件证明加盖公章。

  (二)临街铺面竞买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外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四、本次拍卖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文件。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2022年4月15日17时前(节假日除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竞买保证金汇入凭证到本公司在合浦临时办公点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并领取拍卖文件。

  本院受理原告张庭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玉子银诉被告卢春凤(公民身份号码:44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924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春凤返还人民币32000元给原告玉子银;二、驳回原告玉子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已受理原告潘艳妮诉被告广西南宁市屹源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南丁、卢敏敏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815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806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66元及罚息2287.79元(利息已暂计至2020年3月14日,要求从2020年3月15日起,以本金6806元为基数按合同年利率12.96%实际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罚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3日,要求从2021年10月14日起,以本金6806元为基数按合同年利率12.96%的150%实际计至本金清楚时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费用(包括担不限于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39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卢丽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二楼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7801.97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100.97元及罚息4503.45元(利息已暂计至2021年9月25日,要求从2021年9月26日起,以本金37801.97元为基数按合同年利率12.8%实际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罚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要求从2021年10月13日起,以本金37801.97元为基数按合同年利率12.8%的150%实际计至本金清楚时止);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费用(包括担不限于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39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梁月英、广西今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沛义、何良、王少少、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宾嘉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南宁市金通小额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702执9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网拍告知书、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通知书,并于2022年6月15日10时至2022年6月16日10时在淘宝网本院司法拍卖平台对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57一路8号房按计税评估价6230901.24元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4361630.88元(评估价下调30%),保证金为45万元,加价幅度为1000元。如流拍,将依法在4361630.88元基础上下调20%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变卖等司法处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本院已受理原告黎观妹诉被告广西南宁中恒现代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839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叶炳发诉被告林枝繁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96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2022)桂0102民初1047号原告黄翠英诉被告陈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请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与广西星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中长资(桂)合字【2021】190-1号),中国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已将依法持有的广西钦州大华商贸有限公司和钦州正兴矿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债权(详见下列《债权明细表》)和相应抵押、担保等从属权益及其他权益一并转让给星火投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与星火投资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相关各方,要求各债务人及担保人立即向星火投资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和相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注:1.本公告清单所列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已垫付处置费用等金额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另计。最终按相关合同、协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约定计算为准。

  1\&广西钦州大华商贸有限公司\&翁建敏、余美河,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训吉、林文胜、陈传华、林泽旺、秦能祥、林之青 、翁林航、陈美云、林美华、周训良、余莉\&4990503.97\&1701982.95\&55548\&6748034.92\&(2020)桂07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2021)桂07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

  2\&钦州正兴矿产经营有限公司\&黄进合、刘家京、刘梅修、黄敬寓、刘家康、彭小燕、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金山风景苗木种植场\&3473065.81\&875244.61\&0\&4348310.42\&(2019)桂0702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南宁华南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嘉博影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218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申请人选定杨红文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韦继成为仲裁员,指定邓存添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4日15时30分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二楼208号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捌捌玖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忠敏、麻志民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133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2022年3月11日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仲裁庭将于2022年6月28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四仲裁庭(208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徐光珍与被申请人刁吉川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137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延期开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2022年6月10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三仲裁庭(207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李燕才与被申请人吴恒德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228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韦决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1日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四仲裁庭(208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黄思榕与被申请人张平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张平送达(2021)南仲裁字1261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威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华隧威预制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66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代为指定蒙冬梅、唐芸芸为仲裁员,指定李成渝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5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四仲裁庭(208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昊、江小琼合同纠纷仲裁案[(2022)南仲受字9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何梅明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7日11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六仲裁庭(210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祥芬合同纠纷仲裁案[(2022)南仲受字8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何梅明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7日10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六仲裁庭(210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斌、吴海芬合同纠纷仲裁案[(2022)南仲受字8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何梅明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7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六仲裁庭(210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2022)桂0107民初316号原告广西建之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大楼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郑莲秀诉被告邹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12民初45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进权向原告郑莲秀返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10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10年4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2021年3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7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邹进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香、李胜健、黄展光、韦群、李坤荣、韦友才、李桂甜与被告苏有松劳务合同纠纷七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金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蔡培杰、蔡佳志与被告李婷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每月10号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转账给法定代理人的交通,号:****),直到原告长大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7月4日至2022 年2月抚养费34400元。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922民初7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光林诉被告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108民初9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京民诉被告韦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86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被告蔡始佳、蔡武、黄乃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宁继婷与李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石塘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与被告卢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8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海滨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借款本金277907.6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8月27日利息2474.62元、罚息10.96元;2021年8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277907.67元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卢海滨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律师代理费13118 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卢海滨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杭州路18号杭州上郡418号房产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702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共计6052元,由被告卢海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限你方1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亚波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李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公民代理须知、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090元,2.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40.78元给原告(计算方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以65090元为基数,按银行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后计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一楼大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已受理原告郭成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 郭成俞诉请: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71元及其利息(以所欠货款11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清偿所欠该货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224民初36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五个严禁”及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承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2022)桂0102民初1359号原告徐锡国诉被告广西华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金华、陈志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郑宇与被告罗庭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庭光向原告郑宇支付劳务费10800元;二、被告罗庭光向原告郑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郑宇预交2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20元,由被告罗庭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广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瑞、南宁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桂0110民初12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里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海军钢材店诉被告陈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110民初13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10时在本院里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申薪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随案廉政监督卡、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陆凤群与被告杨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告知书、公开开庭与庭审直播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夏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42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黄村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政球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红以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延劲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2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九飞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大宁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2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兆龙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2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作进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2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作进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2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书强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2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妙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小额诉讼程序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告通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15时30分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妙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市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9时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莲与被告韦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原告罗海龙与被告邵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东诉被告黄玄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闻升诉被告罗文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零庆辉诉被告黄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金龙诉被告卢仕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陈正东诉被告黄玄潮(2021 )桂0621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原告黄闻升诉被告罗文语(2021)桂06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壹份,原告零庆辉诉被告黄露(2021)桂062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壹份,原告吴金龙诉被告卢仕霖(2021) 桂062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壹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陈琬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8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2022年5月30日)17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卢芝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桂0621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8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2022年5月30日)16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8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2022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8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2022年5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告知书、 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8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2022年5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苏志天诉被上诉人陆俊霖与你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含审委会名单)、风险告知、当事人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上诉人苏志天提交的新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2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号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已受理原告覃佞诉被告胡国福、刘志伟、广西志国贤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885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15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在春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纯明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林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德荣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爱雄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礼康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51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邓长培于2019年1月1日购买南宁龙光·玖云著7栋809房,交纳楼款125635、125635元(编号:0022721、0023996),收据已遗失,声明作废。

  ●陈华光遗失保利国际中心写字楼项目履约保证金收据,单号:0100195,金额7218元,租赁意向金收据,单号:0100183,金额20000元,声明作废。

  ●广西安通矿业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P175Y37,声明作废。

  ●南宁市缘信贸易公司遗失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沿海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85,核准号:J02;及法人章“廖瑞福印”一枚,现同时声明作废。

  ●唐景晨(男,父亲:唐福超,母亲:蔡玉娣)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Q450485749,声明作废。

  ●覃学恒,身份证号:537,遗失护照,编号:ED2297326,有效期至2028年6月5号,现声明作废。

  ●雷浩明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金山路147号彰泰滟澜山18-2-1105购房首付款,号:00137636,金额184911元,声明作废。

  ●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工会联合会不慎遗失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账号:138,核准号:J01,开户行:广西金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巷支行,声明作废。

  ●陈嘉、陈丽梅于2019年7月20日购买南宁龙光●玖誉湖二期27栋3303房,交纳首期款354191元,交纳装修款64812元(编号:0026078)收据已遗失,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桂湘元食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09274410-2,现声明遗失作废。

  ●德保县足荣中心卫生院遗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B 增值税纸质普通客户联1张,代码:4,号码:23469454,现声明作废。

  ●大化县宏胜通讯北景店遗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室开立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1,声明作废。

  ●周文洁遗失广西龙州同顾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顾客联),编号为:0000162、0000436号,声明作废。

  ●崇左市江州区之百食品便利店遗失公章(印章编号:19)、专用章(印章编号:20),声明作废。

  ●凭祥市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印章编号:25、法人名章陆紫才印(印章编号:28),声明作废。

  ●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逐盎村村民合作社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1,账号:173,声明作废。

  ●广西乐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遗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235,核准号:J01,声明作废。

  ●广西华西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七星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5,账号:70,现声明作废。

  ●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南宁万象城分公司遗失专用章一枚,印章编号为:97,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2版刊登原告廖旭祥诉被告何锡林等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981民初6998号公告中开庭庭室有误,原“李忠杰”,更正为“李中杰”。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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