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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出行乘车陷阱 假冒网约车接单被罚

警惕出行乘车陷阱 假冒网约车接单被罚

  暑假中,许多学生出行首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部分“网约车驾驶员”从中看到了“暑期档商机”,抱着侥幸心理非法载客牟利。因此,市民要注意:您搭乘的网约车不一定是合法合规的网约车。

  7月12日下午2时许,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南宁地铁2号线西津站附近进行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辆停靠在地铁站出入口附近的小轿车形迹可疑,随即对该车驾驶员李某某和车上3名乘客进行调查。经调查得知,李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到订单,搭载3名乘客从武鸣区里建镇前往南宁地铁2号线名乘客均为广西某职业学院的学生,3名学生表示,他们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到该车,但李某某要求他们取消在平台上的订单,并以所谓“一口价”的形式支付运费。学生乘车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微信向司机支付了150元运费。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还发现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此情况下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暂扣该涉事车辆。

  本案中,乘客从网约车平台预约该车后再取消订单线下支付,是否还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可见,网约车的预约、接单、行驶路线以及费用结算等全过程都应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本案中李某某要求乘客取消在平台上的订单,通过所谓“一口价”的形式线下支付运费完成交易,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

  根据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初步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以车辆搭载旅客收取运费的行为已涉嫌非法营运,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和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乘客出行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对网约车驾驶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果断拒绝,搭乘车辆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建议乘客充分利用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记录,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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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南宁网约车车辆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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