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 二人殒命西乡塘一出租屋内 60后凶犯终被复核死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者,都将面临无期徒刑,死缓或者死刑的严惩!
据悉,张某和被害人梁某(女,殁年23岁)的父母均租住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一出租屋,2018年下半年,张某认为梁某停放在出租屋一楼的婴儿车影响其电动车出入,与梁某发生争执,此后,张某又对梁某父母停放电动车的方式有所不满,2019年6月,张某经医院检查得知身患脑梗死的疾病后,心生杀害梁某之念,并购买杀猪刀一把,同年7月13日16时许,张某从外返回租住房时,发现梁某及其子黄某(被害人,殁年1岁)在301号出租屋内,遂于17时许持杀猪刀进入301号房,猛刺梁某胸腹,四肢等部位数刀,接着又猛砍躺在床上的黄某腹部,背部等部位数刀,致二出血死亡,随后,张某到出租屋一楼点燃停放的电动车,并返回自己租住的402房点燃房内物品,然后上到出租屋5楼平台,公安及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张某拒捕并持刀欲,后被,消防人员随后将火情控制,2019年9月1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月21日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2021年7月13日,广西自治区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2年1月20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广西自治区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应依法并罚。张谋因琐事蓄意报复杀害邻居及其幼子,致二人死亡,并在出租房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来源:裁判文书网)
- 标签:广西南宁杀人事件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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