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7月30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谢宏伟等5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等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及余德建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谢宏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追缴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归还的本金,依法追缴没收非法所得;
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廖月娥、淡珊、谢保喜、谢世形、余德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5年,为非法牟利, 被告人谢宏伟长期在广西横县从事高利放贷活动,谢宏伟纠集或指使被告人廖月娥、淡珊、谢保喜、谢世形以及余德建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以虚增借贷金额,捏造借款事实、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将虚增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随后又以各种借口、手段让借款人把资金转回,制造借款虚假银行资金走账流水记录。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 采取电话威胁、闹婚、扣押车辆等方式,并借助诉讼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谢宏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其中廖月娥负责进行转账操作,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提供账户帮助走账及收取还款,淡珊、余德建负责提供账户收取还款,谢保喜、谢世形负责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取债务。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谢宏伟、廖月娥、淡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其中谢宏伟、廖月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475万元、其中未遂188万元),且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淡珊诈骗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6万元(其中未遂10万元),数额巨大,其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世形、谢保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余德建参加以谢宏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淡珊、余德建实施的诈骗数额只对自己参与的部分负责。
在本案中,被告人谢宏伟与廖月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诉讼、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横县多次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各被告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互相分工、配合等默契关系。其中,谢宏伟是首要分子,负责借款、催款、转款、发工资、起诉、操纵等;廖月娥主要负责转账操作、提供银行账号、制作借条、带客户取现走账;淡珊和余德建负责提供账户、走账;谢保喜、谢世形负责讨债。被告人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谢宏伟、廖月娥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廖月娥听从谢宏伟指挥,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淡珊、余德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保喜、谢世形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淡珊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从宽的幅度在量刑时体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南法院新闻眼、南宁政法
陆海清
校对:唐艺文
责编: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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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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