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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图为美丽的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黄维业 摄

(记者杨盛)记者从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颁布施行,该《条例》将从立法层面规范湿地公园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捕捞水生动物等行为,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同时,明确相关禁止行为,如禁止公园内拦网养殖、损坏树木、燃放孔明灯等。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因集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和水库三重身份于一体,生态意义极其重要,因此,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十分必要且迫切。 

在库区范围内确实存在很多村庄、村民,目前,他们的生活来源还在一定程度上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湿地保护必然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处理好湿地公园内的生态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保障的关系?《条例》作了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明确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政府、有关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对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辖区相应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还要做出妥善安排。除此之外,《条例》在对湿地公园内渔业资源的规定上,改变了过去谈保护就得更加限制利用的做法,规定只要服从于生态平衡的要求,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区域、品种范围内限额内,还是允许村民适当捕捞。 

对于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内有68.8%是水域的特点,《条例》对水域方面也作了一些规定。例如,污水防治方面,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污水排放的管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湿地公园周边的截污;养殖方面,禁止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船舶管理方面,湿地公园实行船舶总量控制和通航管制;禁止新增燃油机动船,现有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目前库区群众在水库较为平缓的消落区,特别是水库枯水期间,种植西瓜、玉米等短期农作物普遍存在。《条例》规定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擅自使用消落区的,由管理机构限期清退。禁止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禁止利用消落区实施其他影响水土保持和水质安全的行为。同时,管理机构今后将通过水库划界确权工作,推进消落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建立清漂保洁长效机制。 

此外,《条例》严格限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活动。例如,建设项目和设施方面,规定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以及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同时规定,在湿地公园内举办活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如若因举办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明确湿地公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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