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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近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获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南宁市区范围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借此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

  据介绍,石油、煤炭、钢铁、液化气等资源价格近年来涨幅加大,波动频率加快,猪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价格也出现持续上涨,给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了较大压力。尽管政府在应对这些商品价格波动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对石油液化气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低收入群体适当发放价格补贴等,但其力度和影响较有限。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27个省会城市中,有20个城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好比“蓄水池”,在物价出现大幅波动时发挥调节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在参考了各地市价格调节基金筹措方式后,南宁市采取了通过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和向社会征收等方式进行筹集。

  社会征收主要从提高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的收入、有关生产和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征收。

  第一,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批准提高价格的,按照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服务收入3%的比例征收。

  第二,电信运营、汽车整车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或者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2%。征收。

  第三,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院、健身会馆、网吧等娱乐经营单位,理发及美容保健、等经营服务单位,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的3%。征收。

  这些征收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2011年南宁市财政资金安排用于调控市场、稳定物价方面的支出共6300万元左右(未包括公交票价补贴7000万元)。加上一些不可预见支出,设定南宁市年筹集价格调节基金1亿元左右为宜。按照这个基金规模和设定的征收范围,推算出征收标准应为 2~3%。,这个标准与全国部分城市征收标准相当。

  《办法》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的方式使用。

  第一,对因粮、油、肉、蛋、奶、菜、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因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价格补贴。

  第二,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重要商品政策性储备、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或者贴息;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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