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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 南宁出台《管理办法

  把企业信用展示在阳光下,可让“失信者”无处藏身。1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公布了《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了工商、统计、经济主管部门等20个行政单位,应依法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对信息进行了分类描述和。各单位有义务在本办法的范围内,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办法》,信息提供单位应对所提供信息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要建立相关原始资料档案。同时还了各单位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报送信息的时限为7日内,有利于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与。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金融管理机构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掌握了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组织管理原则,地方不宜直接其负责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职责。为扩大和充实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办法》了对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司法部门实行按约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通过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与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协商后,按约定的方式和内容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办法》,行业组织参照行政机关的报送内容及方式提供,中介机构则根据具体约定提供。

  《办法》还,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完全向社会公开,二是有公开。

  《办法》明确,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包括了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警示信息和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其他信息。不宜向社会直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纳税信息、资产、负债、经营状况信息、信贷信息等。此类信用信息由于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深度信息,因此不宜直接公开,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必须按程序报经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批准,以最大程度企业权益不受损害。

  按照,有4种情形可以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即企业查询本企业的信息,经当事企业授权查询当事企业的信息,信用评级机构等组织经批准查询,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等法律法规有权查询的部门为履行职权持有效证明查询。

  按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办法》了不同等级的公开期限,对用信息的有效期作。其中警示信息的公开期限至警示解除日止,未解除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5年。

  《办法》,、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还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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