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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七塘“10·19”重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南宁7月4日讯(通讯员 刘序明)2017年7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五塘检察室审查起诉的南宁七塘“10·19”重大交通肇事案在南宁市兴宁区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19日,南宁七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被告人李某荣驾驶重型货车操作不当,单方原因造成了当天驾驶越野车从南宁赴宾阳开展专项监督和防御21号台风“莎莉嘉”安全检查工作的五名水利系统人员当场因公殉职,被告人李某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五塘检察室迅速介入,参与机关对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的勘查,参加案件分析会,提出针对性的取证意见和侦查思。检察室的提前介入,了案件的和起诉程序顺利进行,2017年6月2日兴宁区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兴宁区认为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完全采纳公诉人意见,并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之后,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五名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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