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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院文化建设

浅论法院文化建设

  西文中,文化“ cultur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lere”,意思是耕作土地(故园艺学在英语为Horticulture),后引申为“为增进某种东西的质量所作的广泛的努力”。[1]

  文化在汉语中实际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前提是有“人”才有文化,意即文化是讨论人类社会的专属语;“文”是基础和工具,包括语言或文字;“教化”是这个词的真正重心所在:作为名词的“教化”是人群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同时这一规范在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对象化成果中得到体现),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产生、传承、传播及得到认同的过程和手段。“文化”一词最早见于中国古籍《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汉人刘向《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而这种解释与现代意义上的文化相差甚远。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是享有“人类学之父”美誉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于1871年提出的,他在其所著《原始文化》将文化作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2]自此之后,文化一词开始被用来隐喻人类的发展。后来,随着人们对“文化”概念的探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因研究思路或角度的不同而众说纷纭。自20世纪初以来,不少哲学家、 社会学家、 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一直努力,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据统计,有关 “文化” 的各种不同的定义至少有二百多种。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综合多种文化定义,笔者认为文化即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经过长期积累下来包涵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内容区别于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总和。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文化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狭义的文化是指人们普遍的社会习惯,如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等。文化的内部结构包括下列几个层次: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3]

  法院文化同文化一样,无一精确的定义,在学术界充斥着各种说法。笔者仅从本文论述的角度,将法院文化作一粗鄙的理解。法院文化是在法院这个特定区域内,形成的带有明显法院特征的,包涵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内容的精神总和及它们的外在物质体现。法院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两大方面。法院文化的主体为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此种作用来源于法院文化的导向功能。文化首先是一种认知,不是单纯认知或个体认知,而是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同一的认知。位于此文化体系内的个体成员受到这种认知的影响,必然以已作为文化存在的价值观念或理想目标作为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的标准,从而确保自身与整体的一致。正由此,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及公平正义的信仰观念完全可以作为法院文化的一部分,深入法官思想内部,成为法官个人的信念与目标。

  此种作用来源于法院文化的凝聚功能。凝聚人心是文化特有功能之一。一个国家、民族、社区、单位的文化对其内部都有一种或大或小的向心力、凝聚力,其优秀文化会将其内部各成员凝集到一块,团结协作,形成坚不可摧的力量。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就起着巨大的凝聚人心的作用,使中华民具有了很强的向心力、凝聚力,长期保持了大统一的局面。众所周知,通用电气推崇“坚持诚信,注重业绩,渴望变革”三个传统;沃尔玛坚持“尊重每位员工,服务每位顾客,每天追求卓越”的基本信仰;诺基亚信守“科技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这些世界著名企业的独特文化无疑凝聚了其员工的人心,使其兴旺发达的重要因素。虽然文化冲突不可避免,但当面临传统与现代、本地与外来、积极与消极等各种不同文化的矛盾冲突时,一个国家、民族、社区、单位的优秀文化会对其进行整合,使其逐渐融合,形成自身新的文化体系,重又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4]因此,法院文化可调动法院一切积极因素,同舟共济,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而产生强大的向心力、凝聚力。

  这一作用来源于文化的规范教化功能。文化的规范教化功能通过不断纠偏来实现。文化以其树立的人生理想,社会理想,某个特定阶段、领域的奋斗目标及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为坐标,对外地文化、外来文化、历史文化及现有文化的各个环节进行把脉、评鉴,若发现偏差,就加以纠正。不断通过人类所特有的反思能力省察制度文明自身。文化批判不是一种简单的否定方法,也不是单纯地指责或抱怨,更不是诋毁,而主要是一种价值指向性的反观自照。文化批判不仅可以消解制度文明中一些消极因素,还可以激发人本来就拥有的价值创造活力,开辟制度文明发展新的空间和可能性。人们正是通过对制度的文化批判性的反思活动,来寻找制度创新的深层原因的,在此基础上去寻求制度创新的突破口,以此来推动制度文明的发展。[5]司法行为一般有法官法或“禁令”、“准则”来规范,但社会生活丰富多彩,个体行为复杂多变,有些边缘性行为不断地考验法官,如何规范它们,预防边缘行为转变成违法、违纪行为,道德、习惯、氛围成为了有力的防线,而这些就来自法院文化。

  这种作用源于文化的辐射功能。文化天生就具有感染与影响的功能,它向围绕在周围的其他不同领域无时无刻传达着信息。通过法院、法官、审判行为等这些法院文化的建设,可以让普通民众了解司法,知晓应然行为,预知反之后果,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将仅在法院内部形成的崇法、尚法的信仰,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逐步地成为全社会人的共同信仰。

  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而当下重视物质文化建设,轻视精神文化建设,是普遍现象。将物质文化建设等同与法院文化建设,认为只要硬件过硬,文化就建设得好,一时间建筑办公大楼、审判法庭之风盛行,有许多辖区贫困地区的法院,建筑带来的巨额负债导致法院经济状况的急剧恶化,法院干警的待遇更加低下,法官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法官队伍素质停滞,甚至,成为制约法院发展的桎梏之一。

  有些法院将法院把法院文化简单化、功利化。认为多搞几次所谓的“创新活动”,多搞宣传活动,就是建设好了法院文化,讲究基础好不如革新好,建设好不如宣传好。花大量的时间、金钱在对外宣传及“改革项目”上,将法院文化建设看作在位就职的政绩的一部分,作为实现前途的工具。

  学习与廉正教育无疑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但它决不是最重要的。而我们现下学习和廉正教育却成了文化建设的主流。每年各种学习不断,廉正教育不停,这些占去了法官相当的精力与时间。笔者就曾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种竞赛多达6次,还要参加各种考试与廉正学习活动。

  法院文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完成的,它必须是长期不断地累积而成。法院文化建设要在物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化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平衡,才可达到合理、有效的效果。

  物质文化建设不仅是指办公楼或法庭建设,它包括如审判礼仪、执法行为、法言法语、裁判文书等等一切精神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外在表现。加强法院基础建设、淘汰旧的管理模式和制度、规范审判细节等,从而加强物质文化的建设。

  万物不离根本,精神文化建设的根本在于法官法律信仰的建立与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官是一个社会的精英群体,肩负执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如果没有这种优秀的精神品质,即使是再丰富的专业知识,都有可能成为玩弄法律者的帮凶。所以,作为法官群体,不仅要有郑板桥“衙斋卧听萧萧雨,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责任感和良知,还要有法律至上的法律人的理念。[6]培育法律信仰,提高审判能力,这些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困难。

  1、改善司法环境,净化法官审判工作。在司法行政化日渐严重,行政权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越来越深入的情况下,如何在这种不利环境下,保持法官的自主审判,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同时更需要来自社会、政府的支持。

  2、创造条件,鼓励法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文化素养。针对当前法院系统总体知识层次、业务水平还不高的现状,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帮助法官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开办图书馆,购买和订阅法学和其他各种书刊杂志以供法官学习;出台奖励政策,鼓励法官参加学历考试;鼓励法官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研,多向专业刊物投稿,对调研成绩突出的法官,要给予通报表扬甚至记功等奖励;利用局域网、互联网等载体,选取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供广官学习,开通法官博客群;积极组建法官调研小组,法官文学社,组织各种文学沙龙、开展征文比赛、书法、绘画、演讲比赛等。

  3、人性化管理,用理解和真情凝聚人心。人性化管理,是现代法院发展的必然方向。法官要求独立,但法官也需要独立之外的理解。法官精神的积极向上,还呼吁法院领导的人文化管理回应。在法官生日、子女升学时道一声祝福,在法官困难时伸出组织的援助之手,用理解融化困惑,做好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的工作,集体的真情,必然换来法官的敬业与责任。[7]

  [1][美]菲利普·巴格比 :《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纲、 陈江岚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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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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