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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税2017年税收优惠实录

  近日,为帮助纳税人深入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针对近期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问题,南宁市国税局廖纪新副局长、付晓冬总经济师在线进行了解释和答疑。现将内容实录如下。

  问:我是一家2016年新成立的服装贸易公司,有50名职工,资产总额为500万,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请问我们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吗?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要如何进行备案?

  答:(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和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和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四)综上所述,您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减按20%的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到30之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最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3万元。

  问:张女士为A企业的会计人员,A企业长期研发手机软件类产品,最近听说相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张女士提出疑惑,加计扣除的具体优惠内容是什么?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呢?对于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如果税务机关对我企业的情况有疑惑,需要我自己举证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如果企业在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做账上有疑惑的,可以咨询广西国税12366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问:周先生回到家乡广西南宁创业,据说关于西部大开发有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优惠?周先生向税务部门提出咨询,广西是否属于西部地区?请问优惠税率是多少?哪些行业可以享受?需要提前备案吗?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问:我是一家销售月饼的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旺季季度销售额约有40万元,淡季季度销售额约为6万元,请问下我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吗?需要备案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按照现行,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政策。”

  (五)小微企业免征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六)综上所述,您在淡季的时候是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的,旺季的时候不得享受。

  问:我们企业为通信制造业,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买了一批单价100万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以及一批单价4000的电脑,请问这些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综上所述,单价为4000元的电脑是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单价100万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要看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问:我们是农业生产公司,主要种植树木和花卉,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我们这类农业生产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综上所述,您公司种植的树木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种植花卉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王女士承包了100亩的土地,种植蔬菜和粮食作物,并在田间地头养了很多鸡,听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农业方面有优惠,王女士想问,这方面的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呢?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列明了农产品的具体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

  根据财税〔2001〕113号、财税〔2002〕89号: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单一大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的: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

  问:杨先生有两套住房,现在准备出售或者出租一套,但是对于住房交易方面的不了解,想咨询一下,个人出租住房和出售住房税率是多少?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一、下列项目免征:……(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的:“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上述政策适用于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一、下列项目免征:……(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问:李先生在小区楼下开了一家生鲜超市,每天去批发市场批发蔬菜、水果、鸡蛋,牛肉,鱼,米和油等回来卖,李先生提出疑问,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的,那么批发零售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项:“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三)综上所述,李先生超市中销售的蔬菜,以及鸡蛋,牛肉,鱼等鲜活肉蛋类商品可以享受免征优惠,水果、米和油类不得享受。

  问:韦先生为帮助残疾人就业,近年来招聘了不少残疾人职工,那么,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都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一、下列项目免征:……(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令第63号)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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