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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遇车祸医院致伤残 医院赔伤者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伤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本案中,部门认定由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陆老汉在柳江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院的行为与陆老汉手术后出现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该医院对陆老汉在本次损伤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应对损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赵某应赔偿的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赵某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柳江区某医院赔偿陆老汉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抚慰金等1.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陆老汉各项损失1.9万余元。

  2016年12月,一审判决下达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柳州市中级。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事发后,陆老汉曾与赵某和保险公司达成过一份赔偿协议,由赵某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3万元,且均已支付。而该协议约定的是一次性赔偿协议,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已经主持事故双方就陆老伯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但一审法院认定该赔偿协议是在陆老伯不知道其受伤有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下签订的,认定该协议无效。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如此认定存在错误。

  柳州中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上述一次性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在二审判决中,中院撤销了原判决中保险公司要承担1.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最终维持了柳江区某医院赔偿陆老汉1.8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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