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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依法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86条。

  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修订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总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纷呈。

  针对广大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有何新增规定呢?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游植龙表示:“主要是增加4方面重要内容。”

  具体说来,一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二是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时,以及在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中,应当将享有权利权益的妇女列明、列入,并记载妇女的权利权益内容;三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权益;四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游植龙说:“这些新规定在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不动产权利登记、财产权益登记以及法律救济措施方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国家基本国策,彰显国家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重视和保护,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针对性。”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同样认可“此次修订在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经济权益方面进步显著”。针对村民自治过程中容易出现集体自治决定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蒋月表示:“第五十六条规定堵漏堵得准、堵得好。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具体明确,不易生出歧义,可操作性强。”

  蒋月认为还有一些新增规定对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作用积极。此次修订,使得妇女维权工作得到明确财政经费保障。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蒋月说:“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促进效果将会更明显。”此次修订还增设防治校园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和培养学生具有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保护措施等。为此,蒋月建议:“学校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应当尽快配备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补足师资等专业资源,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保法律能贯彻执行到位。”

  同样关注此次修订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积极影响,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与蒋月、游植龙的见解不谋而合。他认为,“修订后的法律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更加周延、更为精细、更具刚性,体现尊重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石东坡说:“新法展现出立法上的显豁进步,期待严格执法和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

  不仅关注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经济权益方面的进步,石东坡表示,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妇女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组织管理权,更为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另外,新法完善了妇女组织的立法参与、表达程序,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协商制度,充实了立法规程,规定了立法和决策程序中的性别平等评估或审查程序,并赋之以更强的拘束力和更明确的规范性,这是决策事前、事中程序的重要进步。“这一点修改,也是对包括浙江在内率先开展性别平等的评估与审查实践经验的制度化、规范化。”石东坡如是说。

  “性别平等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终于写入国家法律中,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蒋月解释说: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通过性别平等评估,可以尽早发现各种规范文件中存在的性别盲点、性别偏差乃至性别不公正问题,早发现早纠正,不仅减少修改规定和文件的成本,而且避免执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是一项降低推进男女平等的成本和有效改进实施效果的制度。同时,将妇女发展状况通过数据显示出来,更加直观明了地展示男女两个群体发展中存在的差距,有利于发现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改进措施。

  同时,此次修订确立保障妇女个人财产权的3项制度——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离婚诉讼当事人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过错方配偶少分或者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此蒋月给予肯定。

  针对此次修订后的一些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条款,蒋月分析说,后续如果地方启动修改本地的妇女权益保障配套法规、条例或规定时,可有较大的填补细化的空间,增强实操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修改涉及条款多,新增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在9个方面作出修改。

  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规定坚持中国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完善权利保障: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贯彻全过程人民,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

  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落实习总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完善财产权益: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完善婚姻家庭权益: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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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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