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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游新闻一篇名为《德邦未按约定时间送货 客户“打飞的”赶去昆明“押运”》 的报道,涉及口头承诺、口头约定维权困难、维权无果的问题,这给广大市民朋友敲响了警钟。

据上游新闻报道描述,2019年12月16日上午,汪先生为了准备12月20日在四川攀枝花举行的砚台展会,委托德邦快递寄送展会所需的砚台。汪先生在签订快递物品协议时告知工作人员,砚台必须要在12月19日之内送达指定地点。对方也明确表示,将按照约定时间送达,18日晚上就能到,最迟19日周四上午。

12月19日星期四,德邦快递告诉汪先生物品不能按时送达。以致双方发生纠纷。

对于“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口头约定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在面临口头约定的时候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口头约定”或者“口头协议”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十分常见的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对于商家的口头约定、承诺等形式的合同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口头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之规定,通常都是有效的,应当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货运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首先由托运人填写快递单(托运单),经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同意后方能建立货运关系。但是快递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或者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在口头上夸大吹嘘,向买家作出不一定能够履行的口头约定或承诺,这些口头的约定和承诺如果没有写入合同中,当纠纷发生时,往往会面临取证不能、权责难分的后果。

由于快递的行业特殊行情,快递业务零散、快递公司的服务网点和中转站比较多,交接出错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因此,市场上绝大多数快递业务都不会对送达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和承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会主动做出相应的承诺。即使托运人问及送达时间,工作人员也仅仅是根据经验告知托运人可能的送达时间。

根据汪先生陈述,德邦快递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明确表示能够在约定的时间(2019年12月19日)送达,可视为是双方对送达时间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协议。但是这种口头约定并不一定能够约束双方,而且汪先生陈述的对方的承诺也需要证实,最后快递单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违反该承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致于汪先生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本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的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汪先生在纠纷发生之后,没有及时取得口头约定的有效证据,砚台最终也按时送达到了展会现场,汪先生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其要求赔偿的请求自然就难以实现。

在此,本律师借汪先生的经历特别提醒大家:

快递单是我们与快递公司之间最直接的书面合同,是直接约定双方权责的依据,我们在邮寄比较重要的物件之前,一定要先看看快递单约定的内容,如果不能满足我们邮寄要求的,请及时更换其他运输方式;

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能完全代表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的网点绝大多数只是收揽快件的劳务人员,普通工作人员作出的口头承诺不一定能直接约束快递公司;

在双方已经有书面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务必将双方的口头约定或承诺写进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以防纠纷发生时无法取证的不利情形;

如果发生纠纷,建议从第一次协商开始就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或者及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以免造成后期维权时“无凭无据”的不利后果。

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月洪武 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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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未按约定时间送货 客户“打飞的”赶去昆明“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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