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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奇告华工法院不受理

2014年2月8日,蔡志奇向天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华南理工大学撤销对其的决定;2、判决华南理工大学支付其被违法期间的工资、金、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每年约为15万元)。

凌越、黄思铭

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决定等,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法院于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作了说明工作,告知蔡智奇对于华南理工大学作出的处分,应依据《人事争议处理》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的相关,向华南理工大学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羊城晚报讯 记者蔡智奇凌越、通讯员黄思铭报道:2月14日,广州天河法院对原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蔡智奇因不服华南理工大学的处分决定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起诉人蔡智奇于2009年9月由被起诉人华南理工大学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被聘为该校副教授。2013年11月19日,华南理工大学作出编号为华南工人{2013}59号《关于给予蔡智奇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以蔡智奇违反超计划生育二孩的事实,给予其处分。蔡智奇收到上述处分决定后,于2013年12月2日向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理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维持了华南理工大学的上述处分决定。2014年1月21日,蔡智奇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次日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

原标题:蔡智奇告华工,法院不受理

起诉人蔡智奇于2009年9月由被起诉人华南理工大学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被聘为该校副教授。2013年11月19日,华南理工大学作出编号为华南工人{2013}59号《关于给予蔡智奇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以蔡智奇违反超计划生育二孩的事实,给予其处分。蔡智奇收到上述处分决定后,于2013年12月2日向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理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维持了华南理工大学的上述处分决定。2014年1月21日,蔡智奇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次日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向蔡智奇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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