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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开业的批复2016年5月4日

2015年3月30日来源)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部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民银京发[2014]212号)和《关于对周军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民银京发[2014]18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部杏石口支行开业。机构全称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简称“中国民生银行杏石口支行”),地址为:“市海淀区杏石口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A区1号楼108号”。

此复

三、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代理收付款项;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二、核准周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部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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