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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国考面试热点:春节旅游遇到“天价鱼_广西民生银行招聘

无论是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还是398元一斤的鳇鱼,都与日常认知相去甚远,毋庸讳言,市场上确实存在不少类似“天价鱼”宰客的现象,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降低了物价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的公信力。而此事件背后,折射出背后的执法缺位,对于这种行为,需要我们消费者、、多方协作,齐抓共管,这种不诚信、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无处可藏。

国人需要诚信社会,游客需要安全旅游,一地需要适宜于游客的治安氛围,“天价鱼”“天价虾”“天价米饭”事件,伤的似乎不仅仅是游客的权益利益,而是当地治安大,乃至当地的诚信名声。诚信倒塌,治安者管理者者官帽也该塌掉。

当游客被“宰”成为一种季节性现象,而旅游景区的消费价格畸高被视为正常,这对市场而言才是不正常的。考量景区周边经营者的成本因素之外,畸高的价格是否合乎市场的公平?高出一般市场价多少才是合理的?诸如此类,不能在习惯性思维下被忽略,更不能以所谓的明码标价来搪塞。

当旅游消费此起彼伏地做成一锤子买卖,当监管可以充满地域色彩的感情执法,所谓杀鸡取卵,只不过拿自家开刀、拿自己今天的口袋赌生意的未来罢了。防不胜防的消费陷阱,仍显示当今国内的短板。此短板不补,谈何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地方当引以为鉴,补齐短板。

这一事件发生在春节期间,亿万国人在共同享受家的温暖的时候,“吃饭被宰”事件并没有被所忽略,反倒成了热点事件,为所热议,可见对旅游消费的重视。要让不管是“青岛大虾”还是“铁锅鱼”都有“家的味道”,不仅仅是去掉“天价”二字,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江苏常州游客陈先生春节和家人在过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导游带到一家名为北岸野生渔村的餐厅,共点了三种鱼,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对此,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几十块钱的鱼被炒到了几百块,只要明码标价,我们也管不了”。(2月15日《华西都市报》)

@京华时报兵临:从发帖“天价鱼”到举报者神秘失联,从常州地税否认举报者为本系统干部职工,到调查称商家“明码标价”,一次涉嫌宰客的消费行为,如同一幕舆情大剧,让看客如坠云里雾里。究竟为何?“天价×”事件缘何频发不绝?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欺诈,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多能通过市场自身进行调节,不宜干预,所以《价格法》对绝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定价。但是,在市场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隐性垄断的背景下,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便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的消费。曾几何时,“天价×”事件成为节日后的新闻标配,从三亚到青岛再到,同类事件反复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背后有着同样且浅显的机理。只是每一次“就事论事”的处理,很少深入到机理层面去认真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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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刘雪松:一句“宁去日本找骂,不去青岛扒虾”,倒尽了国人在国内消费发自内心的苦涩。每一次宰客,都说成个案。但不停涨价的景点门票是个案吗?青岛大虾之后的吃鱼被宰又是个案吗?国内消费有陷阱,这已经是人皆知的事情。这些年,连国家旅游局、工商局等机构,都在逢年过节的旅游旺季发布消费陷阱警示。这是个奇迹。明明知道自己管辖的范围里有坑,职能部门不是去填坑补坑,而是提醒旅客别往坑里跳,显然是工作的着力点发生了偏差。不彰,旅客的消费信心何来?消费安全何以得到保障?整个中国,坐视着国人将拉动P的这块肥肉往国外送,好像家大业大,没人在乎。

各地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旅游消费者权益长效、联动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建立旅游市场经营者制度,为消费者创造放心的旅游消费。

@西安晚报戴先任:此次事件中,令人的是,按照陈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陈先生一家像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中的消费者一样,都是去当地旅游,从而了消费欺诈,背后出的都是旅游消费混乱的大问题。据悉,在被后,当地相关部门极为重视这一事件,组织了调查组进行调查。希望这一事件能尽快水落石出,也希望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不要一再重演。要让消费者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心吃饭、购物,各地景区应该在建设良好的服务,重视游客体验等各方面多努力。

春节旅游遇到高价消费?“吃了3种鱼,竟然1万多!”江苏常州陈先生称,大年初二在导游带领下在一家餐厅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2月14日《新京报》)

作为,应该担负起自身职责。关于民生的问题,应时刻关注。诚信经营的行为可以给予表扬,对这些有欺诈行为的商家,应该给予,引起相关部门注意,使其受到。在这次青岛大虾事件当中,网络成为问题引起重视的主力军,使消费者问题得以解决。当然,在报道过程中也应该本着客观,不夸大,不虚假,正确引导,给以知情权。加强互联网监督。

(编辑:广西华图)

事实上,像这样趁节假日胡乱向游客要价引起轩然大波的,早就不是第一次。比如去年国庆期间青岛“38元大虾事件”,让山东多少年为之打造的“好客山东”金字招牌为之蒙羞,教训不可谓不。就监管而言,这应该是各地监管者加强节日旅游和物价管理切切实实的。

@荆楚网李振忠: “天价鱼”新闻,看点究竟在哪?其一,导游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托儿?或者说导游到底是不是店家的托儿?一般来说,导游最熟悉商家店家,某一些导游本身就是“签约”店家的托儿,那么,说导游误将游客带到了宰客店就当然无释也并非实话,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谎言和陷阱。其二,店家何以冲出来10几人?诚信店铺无需逼付,而是明码标价之后的明码结账。作为游客来讲,赖账或者不付钱当然也是违法行为,此时当然就可以报警报案请管理者介入,何以出现了逼账之大汉呢?其三,事件何以发生在面前?按照事主的报料说法,当赶到之后,当事游客仍然被店家打头,而对此装作看不见。更有甚者,事主指称“110来了竟然和他们一伙,而且110执法完全不符律程序,口叼香烟与无二样。”而不问就对游客“先拘了”,试问又是哪家的?如此偏袒于宰客店家而拘了游客,仅仅是警商共同宰客这么简单吗?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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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解析:去年的青岛“天价大虾”事件就刷爆了网络,而此次“天价铁锅鱼”事件更是让为之震撼,虽然说青岛38元大虾事件,关键在于价格欺诈和地方,商家故意模糊一份虾与一只虾之间的区别,监管部门面对明显的价格欺诈。而在“天价鱼”事件中,价格标示清晰,消费者所投诉的是短斤少两,并在发生争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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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预期,商家的诚信经营,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升,的全面监督,各部门守土负责,严格执法。这样才能建立好一个良好的城市形象,诚实守信才能逐渐成为行为准则,才能建设成为美丽中国。

@法制日报余明辉:我国价格法,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牟取暴利。与价格法配套的《牟取暴利的暂行》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市场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定价和标价,不得非法牟取暴利。可我们看,的这家饭店,鳇鱼售价明显比当地市场同类售价高出近3倍至4倍,但其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各项内容或者说经营成本等方面,并没有与当地其他经营者有明显的增加。即便考虑景区经营和春节经营成本增加,但这也显然有高额牟利的嫌疑。

作为消费者,面对这种欺诈行为,不能有忍气吞声、花钱息事宁人的想法,而是要敢于与之斗争。留存,积极联系物价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运用法律武器,自身权益。并积极对商家进行监督。

作为部门,应该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在此处的事情处理过程当中,当地不免有的行为。但是后期的处理,有关部门对经营者采取零态度,依法严厉处罚。在假日经济期间,物价局、工商局、食药监、旅游局等多部门应该联动,加大联动管理本地市场,布置人力,及时打击不规范行为,既消费者,又本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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