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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卢新双信用卡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公告

  (2016)粤0114民初9906号

  卢新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卢新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9日下午14:50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诉称:1、被告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370755.12元,其中本金228333.9元、利息45267.1元、滞纳金97154.12元,暂计至2016年9月7日(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额金和其他欠款按《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6年9月7日起计付至所有全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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