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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有“边界” 游客需为自身行为负责

  前不久,黄山风景区发生了“野游”者被困请求救援事件,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有偿救援的规定,对本次救援收取了费用。这也成为黄山风景区实施的首次有偿救援。游客王某某的亲属代其将3206元有偿救援款汇入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本次救援符合该风景区有偿救援规定,满足三个原则,而王某全都满足:一是被困人员已成年,其精神健康、智力健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二是其不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三是当事人当时已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对本次救援累计发生15227元费用,王某也表示无异议。可见,按上述“办法”向王某收取救援费,实属正当。

  自从2014年10月,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亚丁景区率先实行有偿救援,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者”以来,包括四姑娘山、安徽黄山在内的一些景区,都启动了有偿救援。目前《旅游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驴友”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的行为及有偿救援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外经验也说明,有偿救援制度,对遏制任性游客有明显效果。

  随着生活变好,越来越多的“驴友”不再满足于景区为其设定的旅游界限,而是想到景区尚未开放区域探险,这无疑加大了旅游风险。一旦遇险,就将产生救援费用,而仅靠景区自己解决,显然会加大景区的运营成本,这是任何景区都无法承受的。因此,在明确告知游客切莫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前提下,游客依然任性不改,那么由其买单,就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游客在景区私自探险并遇险,只要有那么几次,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众所周知,培养一名合格的救援队员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非常高,加上援救器材就更多;耗费公共救援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将使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加大,对各方都不利。长此以往,还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甚至可能带坏一批人。

  如今,社会变得越来越包容,每个人都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可是,社会再包容也要有边界。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有规定必须执行。而且,每个人都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那些被称为“全能自恋”的人。在人们都按照规则行事的社会中,谁破坏了规则,谁就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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