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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再推利好楼市新政:父母购房可用子女公积金广西楼市新政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附: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月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

全面实行异地贷款

借款人无需提供征信报告

解读:今年以来,我国一再强调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此,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以及资金不需转入单位账户的提取业务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同时也不需要再提供征信报告,只需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即可。单身的缴存职工也无需再开单身证明,只需手写一份本人声明即可。

在全国各市买房也一样,若南宁市民想在南京买一套房子,也只需按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南京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可。

政策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后,以前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逾期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政策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政策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同城公积金可互通贷款

解读:例如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的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缴存职工可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解读:据了解,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不仅可以在全区14个市互通,还可以全国互通,这就意味着广西的市民朋友除了可以在区内任何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还可以到区外的其他省份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而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也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

比如梧州的市民朋友想要到桂林买房,可按桂林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需再签订合作协议。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要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简化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

解读:据了解,按以往的流程,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职工贷款申请后,通知银行和职工签订借款合同。由于职工与银行需要相互约定签字时间,有时会出现衔接不畅,耗时较长的问题。推行一站式服务后,业务大厅邀请受委托的银行进驻,市民朋友可以一次性直接到业务大厅办理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手续,无需再往返多次。

政策五: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和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及时提交封顶报告,通过向当地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封顶确认预约制度,提高封顶确认效率,加快住房公积金放款速度。

符合条件住房可逐户封顶放款

政策七: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逐步推行受委托银行进驻业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使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环节合并为一,一次性办结,方便缴存职工,2015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比超过20%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必须进驻,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成立个人住房贷款中心。

(柳州搜狐焦点网)据了解,广西公积金政策再推利好消息!今后,广西的市民朋友们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广西结合实际出台了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办法:每月公积金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该办法出台后,原先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

同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城市的人民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政策六: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连带义务的基础上,公积金中心可对抵押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先行放款,不需等到抵押办结。同时还可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历史业绩以及楼盘整体建设情况。根据申请贷款的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展封顶现场确认预约服务,及时提交封顶报告。

解读:按照以往,需整栋楼封顶后才发放贷款,现在只需根据申请贷款的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发放贷款。例如市民小王买了一套位于16楼的房子,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在楼盘修完16楼的时候,通过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楼盘整体建设等情况,发放贷款给小王,无需再等到整栋楼封顶。

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解读:按照以前的政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只允许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新的办法实施后,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也可以同时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只需经其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即可。

解读:按照以前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每月还款额度来定,公积金的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收入的50%。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10000元,按以前在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情况下,他每月只可还款5000元。新的办法实施后,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可按60%计算,他每月可以还款6000元,还款额度的提高也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了借款人的购房需求。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政策一: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全区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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