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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人,还把电动车骑到这里?当心被罚!

这两天,有人反映:

自己在人行道上骑电动自行车

被交警处罚了!

要讨个说法

警察蜀黍说法来了:

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

依法处罚!

一点都不冤

讨说法,咱就从“法”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违法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十五条规定,非机动车在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时,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避让行人。

图为碧湖路上设置的

引导电动自行车至人行道通行标志

行人享有优先路权

即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图为碧湖路上设置的

引导电动自行车至人行道通行标志

行人享有优先路权

也就是说,除非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引导或者交警现场指挥,否则电动自行车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行,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罚。

换而言之,如果电动自行车要在人行道上通行,可以推行。比如:推行至人行道上划定的非机动车泊位内停放,推行跨越人行道进入行车道或单位、小区等。

说了“法”

我们再来说“理”

人行道,顾名思义就是专供行人通行的道路,通常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它类似设施与行车道加以分隔。

在人行道上,行人享有优先路权。但是,在现实中,一些驾驶人贪图方便,驾驶电动自行车甚至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不仅侵占了行人的路权,而且给行人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就是这个理!

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违法

最后,也来说说“情”

根据南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

从7月份起,南宁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推出了电动自行车违法“七必罚”“七必学”措施,其中就包括对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违法的处罚及教育,并对此进行了广泛宣传,可谓“先礼后兵”。

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活动中,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的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采取劝导、教育、警告、罚款等不同方式,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咱再重复一遍,给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个醒:除非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引导或者交警现场指挥,否则电动自行车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行(无论顺行或逆行),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罚。

遵章守法,各行其道

让城市交通

更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

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努力!

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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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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