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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规定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全民参与的重要一环,需要我市全体市民根据《条例》内容及人民政府的指引履行投放义务。公民是主要的生活垃圾的产生者之一,若不做好分类投放工作,便会给后续的处置增加成本和难度而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看,公民进行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处理的最优选择。那么,哪些投放规定是需要各位小伙伴注意的呢?小编来告诉你。

  【投放目录】小编通过查阅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创设的公众号“南宁市垃圾分类”,收集并罗列其中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目录分享给大家,细心的小伙伴可以点击保存并收藏,在日常分类生活垃圾的时候,有目录在手就不必担心分类错投错放的问题发生了。

  另外,“南宁市垃圾分类”公众号在公众号主页面还设置有查询功能,真正做到“一键查询”,轻松解决各位小伙伴现实生活中碰到的分类疑问。

  【投放标志】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已启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作为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标志。新标志与南宁市2018年12月31日实施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及作业规范》DB45/T1896—2018分类标志、图形符号、英文标志等均存在一定差异。下图为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修订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简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工作也非常辛苦,各位小伙伴在投放生活垃圾时一定要服从管理责任人的管理,大家互相理解和配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响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设文明社会,创建文明宜居城市工作的重要前提,希望各位小伙伴一起遵循分类投放规定,为美丽南宁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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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垃圾分类南宁法律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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