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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垃圾收运的单位和个人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无证上路最高可处罚3万元

@从事垃圾收运的单位和个人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无证上路最高可处罚3万元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将垃圾收运全面实现密闭化,有效解决了运输过程中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等问题。

  2.经过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但使用符合规范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从事生活垃圾收集作业的单位;

  3.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责任管理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农贸市场)。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环卫服务单位要向市部门申办相关许可方能开展服务工作。

  1.各住宅物业小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委托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不得使用未经核验的自有车辆自行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3.垃圾收集车辆必须喷刷车属单位、服务项目或区域名称、垃圾分类标识,统一编号和箱体颜色,用字规范;

  5.落实垃圾收集车辆的日常清洗、消毒工作,车容车貌卫生整洁应符合创文巩卫相关要求,做到密闭无滴漏,无超载滥载和遗撒飞扬;

  根据《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和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经过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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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个人生活垃圾罚款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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