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电动车(南宁电动车电子信息查询)
在4月25日晚播出的2021年第二期《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节目上,针对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部分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有嘉宾代表提出,希望加强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普法宣传,让广大市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章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为此,南宁交警推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系列解读,重温电动自行车管理那些事儿。
第二期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办理
上期解读了什么是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本期接着解读《条例》中如何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内容。
【未注册登记前的通行】新买的电动自行车,还没办理注册登记怎么通行,遇见警察蜀黍会不会被查?别紧张,看看《条例》第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看一场电影需三小时,月缺月圆需一月,春去春来需一年,想念一个人需一生,传递一句祝福只需一秒钟、天冷了,窝里多垫点草,早上出门多添点衣!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时间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特别提示,要现场交验车辆哦~
学习要求:车主本人可以通过南宁微交管微信小程序、现场预约点、自助机和行易通App进行预约学习。
材料要求:完成预约学习后去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居留证)的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个人:
中国公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异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需提供最短为半年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者永久居留身份证。
(样证)
2单位:
如果你放不下那个错的人,那么你永远也找不到那个对的人。
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异地身份证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原件)。
第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第三,产品合格证。
以上三项为申请注册登记提交的必要材料,缺一不可。
行驶证和号牌发放: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号牌和行驶证补办】《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车辆号牌、行驶证前,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左为号牌,右为行驶证)
【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1、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2、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的;
3、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4、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者有增加垫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的。
【车辆转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车辆变更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或者车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车辆注销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有因质量原因退车、号牌有效期届满未予延续等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们都有很多面啊,阴暗的,沉默的,孤独悲恸的那些,仅仅是忽尔忽时地抵抗都已筋疲力尽,因而像风,像山月,像野墟炊烟,与夜色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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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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