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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旧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有效期怎么看?改装、加装怎么管?9月1日条例新规正式实施

2020年9月1日起,《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您关心的各种热点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1074“交警直播间”启动《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专题解读特别节目。

8月7日,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尹翔科长上线交警直播间。今天就为大家奉上解读专题的 第二期,和《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超标、旧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有效期的管理以及改装加装的规定。

文字给你敲重点!

超标、旧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有效期管理制度

1、关于过渡期:《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 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具体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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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即大绿牌),是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在原有广西注册登记目录中的车辆,实行过渡期管理,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后(即2023年8月31日)不得上道路行驶,交警部门注销其号牌;

2、旧式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即小绿牌),这些车辆经自治区质监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已纳入原广西注册登记目录,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 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即我市最早注册登记的小绿牌电动自行车是2013年,有效期可到2023年;最晚注册登记的是2019年,有效期可到2029年。

此外,小绿牌的车辆号牌有效期届满后,也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使用,《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

3、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即小蓝牌)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因此 使用期限不作限制。

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等问题的具体管理措施

《条例》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 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

(一) 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二) 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 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五) 加装伞架、车篷

(六)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是最主要的安全隐患之一。旧标车生产厂家、销售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车速快、体积大、外观豪华、装载多等要求,不顾社会效益,生产极易改装的车辆,这些车辆改装后即超过当时的国家标准;维修单位,随意更换车辆的电瓶、充电器具、充电线路及装置,甚至改装和更换劣质产品;还有些车主,自行加装蓄电池,擅自改装电动机等等。以上这些出厂后的擅自改装、加装,破坏整车电气线路的安全性能,引发车辆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故障,进而导致火灾多发。

【提示】

一、规范的违法行为方面,既包括直接实施改装的行为,也包括为改装而提供服务的行为,比如协助、指导、教授改装等等行为。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堵住非法改装、加装违法行为的漏洞。

二、除了规范车辆维修者之外,还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配件销售者以及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或者个人。

三、对驾驶人也有约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不得驾驶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想要了解《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更多详细解读。 周一到周五9:35-10:30准时收听fm107.4“交警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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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陈夕 编辑、记者: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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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整理 |晓旭、柳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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