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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路怒”怎么治?律师来做系列科普——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着我国汽车数量持续增长,驾驶员也越来越多,

每个人驾车习惯不同,心情变化不同,

路遇不规范驾驶的难免引发“路怒症”,

于是超、拐、挤、別应运而生,

如果对手知难而退便罢,

若是也遇上个刺儿头,

那场面说不定堪比《速度与激情》。

若双方同时“发病”,互不相让,

可能就要产生法律后果了。

1074“律师在线”环节进行“路怒”案件在交通领域方面的系列法律科普,上一节,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华律师上线,和大家科普“寻衅滋事罪”( 路遇“路怒”怎么治?让律师告诉你! ),今天,律师继续和讲“路怒”容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华律师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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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175秒别车6

东莞“路怒”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一年

在2017年5月份的时候,潮莞高速上有位175秒别车6次的司机可谓是闻名了,司机刘某平在收费站插队不成之后,多次采取超车、别车、紧急刹车等方式,对其他司机进行骚扰,最终用车尾碰撞对方车头,致使对方司机紧急刹车。在这期间,被撞的车当中的小孩子从后座直接跌倒到了前排,可谓是险象环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平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车速在80公里/小时左右,属于高速驾驶具有危险性,而且当时的行车环境是在高速公路,案发当天24小时内,涉案路段前行方向流量为54200辆,平均每分钟有约38辆车经过,被告人刘某平任意变道、急刹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其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其它车辆的行车安全。另外,被告人刘某平所造成的危险也并不仅限于两车发生碰撞的事故,还很容易引发被害人车上人员伤亡以及和其他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等严重事故,没有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故纯属侥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平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也足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的危险和严重程度与放火等手段具有相当性,依法应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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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律师对刘某平的处罚怎么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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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讲到的“寻衅滋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路怒”产生的交通案件中,有什么不同与侧重?

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但许多司机良好的驾驶习惯没有同步跟上,

“ 路怒”一族就是这样背景下的产物。

各种路怒行为花样翻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1074“律师在线”环节,继续对“路怒”案件做交通领域方面的系列法律科普,明后两天介绍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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