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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一男子在情人节当天在一商场内持刀持续捅刺一名女子身体

广西南宁一男子在情人节当天在一商场内持刀持续捅刺一名女子身体

  广西南宁,一男子在情人节当天,在一商场内持刀持续捅刺一名女子身体。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在商场的手扶电梯上与一名女子发生冲突,随后该男子持刀不停捅刺女子的身体。女子被捅伤后,已经没有任何反抗能力。待手扶电梯到达三楼后,男子又将女子拖拽至三楼的手扶电梯旁处,并又持刀持续捅刺倒地女子身体十几下。男子作案后携带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乘手扶电梯下行,之后便迅速逃离作案现场。

  据商场一位业主称,两人疑似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伤人案。现场另一段视频显示,有120救护车及大批公安民警到场处置。目前,警方回应称,已经接到报警并已第一时间派员到场处置,正在进一步追捕作案男子。1、真的太吓人了!男子已经在电梯上连续捅了女子好几刀,此时女子已经没有任何反抗能力,可男子却仍然不肯放开对方,并又对已经倒地不起的女子连续捅刺了十几刀,真是丧心病狂!由此可以,男子是有预谋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并且主观上明显是想置女子于死地的。

  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持追求与放任态度,客观上亦实施了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也就是说,无论最终有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男子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故应当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可作为犯罪未遂情节,从轻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

  具体到本案中,从男子有预谋并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前后持续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十几刀以上,其作案手段是属于残忍的,故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2、情人节当天、双方疑似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这两者加起来,难免会让人想到男子是因感情纠纷而实施的报复行为。

  但从法律上讲,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否则即便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也只能从轻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婚姻、感情关系等原因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杀人案件,应当要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同类型案件有所区别,并酌情从轻处罚。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等一切经济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网友表示,正确对待感情关系是一个成年人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如果不能确定自己能够驾驭,就不要轻易接触!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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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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