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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罗普违规吃警示函 业绩快报盈利年报实际亏损1.5亿

  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9号)显示,经现场检查,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罗普”,002333.SZ)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ST罗普2018年10月24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900万元至-8500万元;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至800万元;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748.15万元;2019年4月13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46亿元;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3亿元。*ST罗普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1.53亿元、-1.61亿元,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正确修正。

  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罗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ST罗普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记者查询发现,*ST罗普成立于2007年8月30日,注册资本5.03亿元,于2010年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吴明福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9亿股,持股比例65.4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89号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8年10月24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900万元至-8,500万元。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至800万元。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748.15万元。2019年4月13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4,570.68万元。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311.57万元。

  公司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15,311.57万元、-16,057.72万元,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正确修正。

  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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