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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2056套公租房可以报名选房啦!涉及6个小区

南宁2056套公租房可以报名选房啦!涉及6个小区

  市本级第三批公租房报名选房分配正式启动,已取得南宁市公租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家庭和个人,均可报名本次选房分配。据悉,此次共有2056套房源供选择。

  线上报名的人员可通过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或授权的南宁选房网网站、绿城选房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后,按操作规程报名,线上报名可全时段进行。

  线下报名的人员需在正常工作日时段内(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持本人身份证、手机到南宁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引导帮助进行用户注册后,按操作规程报名。

  需要注意的是,报名期间,报名家庭可根据报名人数变化情况更改所申请的配租户型,但1户家庭只能申请和配租1套公租房。

  (三)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配租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配租两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报名时间截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报名家庭申请保障的户型以及公租房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确定规则,按照报名户数与供应房源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网络平台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最终确定。

  为做好疫情防控和便民服务工作,本次选房为线上选房,不再设置现场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和线上选房相关事宜将与本次选房报名入围名单同时公布。

  主申请人抽选房号后应当自选房之日起10日内持主申请人身份证及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等相关材料至南宁城投集团国有产权房服务站办理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赁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签订合同的家庭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然后到小区物业办公室向运营管理单位南宁城投集团领取房屋钥匙。

  抽选房号后放弃租赁权,或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均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取消其保障资格,并限定自抽选房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020年南宁市本级第三批公租房(共2056套)报名截止后,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简称“保障房中心”)和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简称“资格中心”)按照可分配公租房房源1:1的比例,对已报名的保障家庭确定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确定相应规则如下:

  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因批量审核在相同时间核准保障资格的,按资格编号顺序确定。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7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1号)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南住建〔2020〕101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3.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5.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从事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社区工作并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并经市卫生健康、市市政和园林、市交通、城区(开发区)政府等相应主管部门确认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轮候家庭,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到南宁市保障住房服务大厅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或在网上报名时选择优先保障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经现场审核原件确认后可作为优先配租家庭;属疫情防控一线人员需向服务大厅提供或在网上上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实物配租工作单位意见书》(见附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优先配租资格。

  在同年度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A类(GZFA)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和个人,优先于B类(GZF)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和个人进行排序,确定选房资格名单。

  保障资格核准为同一时间的,B类保障资格(GZF)的轮候家庭,可优先于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取得资格(JZ)的轮候家庭进行排序。

  当优先配租家庭数小于该公租房项目可选房源数的50%的,优先配租家庭直接获得选房资格,剩余的房源全部作为非优先配租家庭的可选房源。

  当优先配租家庭数大于该公租房项目可选房源数的50%的,只有排序在可选房源数50%之前的优先配租家庭可直接获得选房资格。超出可选房源数50%以外的优先配租家庭应与报名的其他轮候家庭进行排序,确定剩余可选房源的选房资格。如仍未能取得选房资格的,参加下一批次的实物配租,不能作为同一批次其他保障房项目的优先选房家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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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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