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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撞人致2死4伤,广西男子不服死刑判决上诉称:吸毒后不受自己控制

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劝诫

杨某不仅没有悔过之意

还对家人心生怨恨甚至大打出手

连续吸食两日毒品后

杨某驾车外出故意撞人

造成2死4伤

图为当时事发现场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

认定杨某犯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判处其死刑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11月6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采用视频连线开庭审案

男子因吸毒被家人劝诫产生怨恨

开车撞人致2死4伤

“我能听清楚,信号很好。”

当天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

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杨某

出现在法庭的大屏幕里。

今年30岁的杨某是贺州人,初中文化。

2014年底,杨某染上毒瘾

每次吸毒后,杨某就会与家人争吵

家人多次送他去强制戒毒

但都没有成功。

贺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

杨某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劝诫产生怨恨。今年2月3日,杨某回家后无端打骂妻子,被父亲、弟弟赶到制止。 2月5日,杨某在电话里与父亲、弟弟等家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开汽车在街上转悠。

杨某驾车行驶到贺州市八步区芳林路一路口时, 看到弟弟的女朋友申某走在人行道上,想起弟弟骂过他,便把气撒到了申某的头上。杨某加大油门撞击申某,致其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杨某继续沿芳林路行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趁轿车驾驶人下车察看之机,抢走轿车驶离现场。途中,杨某想到自己撞伤一人罪责难逃, 便一不做二不休,打算撞死更多人给自己陪葬。

于是,杨某驾车快速朝正在等红绿灯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冲过去,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曾某及乘客左某撞飞在地。杨某驾车行驶到十字路口中央时,又冲向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该车驾驶人欧某聪及乘客欧某明撞飞,随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才停下, 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多车受损

▲事故现场。

▲有人被压在黑色小车下。

▲事发后杨某下车抽着烟,走在大街上,摇摆蹦跳。

贺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之后,杨某又以驾车冲撞

不特定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贺州市中院依法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某等5人

因本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被告不服上诉:

事发当天系吸毒后的疯狂行为

不收自己控制

“吸毒后我就感觉一直有人在跟踪自己,

要害自己,精神压力很大。”

在当天的庭审中

杨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但辩称事发当天是吸毒后的疯狂行为

不受自己控制

杨某的辩护人称

杨某曾到精神病院治疗

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

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择日宣判

对此,公诉人有不同意见:杨某虽然曾经到精神病医院治疗,但均是吸毒引发的精神问题,不能据此认定杨某作案时不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一点,杨某的家人均证实,杨某吸毒后不正常,不吸毒时是正常的。

同时,在案证据证实,杨某作案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案发前,杨某表现正常,能正常戴口罩、购物、借用电话、驾驶车辆。作案时,杨某思维清晰,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作案对象明确,会选择杀伤力更大的作案手段、更多的作案对象。

杨某归案后详细供述了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造成的后果,知道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反映其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完全控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公诉人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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