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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十二条,对国防教育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国防教育的地位、内容、方针、原则和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有关机构的职责,国防教育的表彰和奖励,以及全防教育日的设立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是全防。人民的国防人民办。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要建设一个强大和巩固的国防,必须依靠整个中华民族的力量。而全防有赖于全民的国防教育,要求国防教育必须植根于全民、全社会。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就是为了动员和督促一切社会组织都能参与国防教育,共同履行普及和加强全防教育的责任。

  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动力,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列宁曾深刻指出:“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国防教育与爱国主义密不可分。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弘扬爱国主义为主旋律,国防教育开展的越普及、越深入,越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发扬和光大爱国主义精神。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将国防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凝聚起中华民族的精神力量。

  从全国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国防教育既是一项保家卫国、增强国防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思想教育,又是一项蕴涵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奋发进取精髓的传统文化教育,它充分体现了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是发展先进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加强,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国防素质,还可以展现人们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给全防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全防教育更好地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和1995年公布的教育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对国防教育都有原则的规定。国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国家“普及全防教育”;在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中规定,国务院“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在第七章“国防教育”中规定了国防教育的目的和地位,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保障等;在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中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教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作为国防法和教育法的下位法,依据国防法和教育法的上述原则规定,对国防教育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的规范。

  国防与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兴衰、人民的荣辱休戚相关,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力量,又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雄厚的物质力量,不可能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但仅有物质力量,而人民缺乏应有的国防观念和爱国热情,缺乏强大的精神力量作支柱,即使有再雄厚的物质力量也难以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正如同志所说:“力量的对比不但是军力和经济力的对比,而且是人力和人心的对比。军力和经济力是要靠人去掌握的。”国防不等于单纯的军事力量,更不等于军队和武器装备的简单结合。战争也不单纯是敌对双方军队和武器装备的较量,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意志、信念、智慧的较量。建设和巩固强大的国防,不仅要有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更需要有为保卫祖国而战的全体公民。国防建设的实践表明,强烈的爱国主义品质,不怕流血牺牲的奉献精神,顽强的战斗意志,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必备的现代战争知识和强壮的体魄,这些制约战争胜负的重要要素不会生来具有,也不会一蹴而就。它必须通过和平时期在全民、全社会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国防教育才能培养起来。强国必先强民,强民必先强心。强大的国防必须建立在长期不懈地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基础之上。

  国防教育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教育,是英雄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国防教育能激发人们的爱国之情、忧国之心、报国之志,能增强人们建设和保卫祖国的责任感、使命感,自觉地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事业,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国家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地献出自己的一切。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特别是中国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80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雄辩地证明,当国家和民族面临危亡的关键时刻,当社会发展处于重要的历史转折关头,举国上下强烈的爱国,可以把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信仰的人们最广泛的动员和团结起来,凝聚民心,振奋士气,形成强大的民族向心力,为捍卫国家的生存,推进社会的发展,维护民族的尊严而共同努力奋斗。

  国防教育不单是对公民思想和精神上的教育,也是向公民普及国防知识、传授军事技能的教育;不单是军事教育,也是与国防有关的、经济、外交和科技等方面的教育。因此,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不仅能增强公民的思想和精神素质,还能使公民学习和掌握国防知识以及与国防相关的其他知识,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增强体魄;使公民在思想、知识、技能和体质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从而有力地促进全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这是从人的思想和精神方面,指明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观念是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基本要素,也是衡量一个民族素质的重要标志。国防观念是建设和巩固国防之本,爱国热情是民族强盛之魂。加强国防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培养和激发公民对祖国的热爱之情。通过国防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站在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高度,认识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为巩固国防、维护,自觉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这是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出的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在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的教育和军事技能的训练。尤其是建设现代化的国防,要准备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更需要公民学习和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使公民从思想、精神、知识和技能等各方面都能武装起来,全面适应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这是国防教育的最终落脚点。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状况,集中反映了国防教育的水准,也是评估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实际效果的重要指标。国防教育是为建设和巩固国防服务的,这决定了国防教育应当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教育,是知与行的统一。国家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使其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掌握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最终是为了使公民积极履行国防义务,用实际行动促进国防建设。只有全体公民自觉地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教育所凝聚起的精神力量,才能在平时的国防建设上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在抵御外敌侵略时转化为强大的战斗力。根据《国防法》关于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方面的秘密以及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国家通过国防教育,就是为了使公民自觉地履行国防法规定的上述义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国防义务。

  本条规定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源于《国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它是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国防教育的号召和要求,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明确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和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对于新形势下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推动国防教育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民参与”是由我国国防的全民性所决定的。中国的国防是全防,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同志曾指出:“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中国党在历次战争中,能够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创造出战争史上以弱胜强的奇迹,靠的就是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人民战争的强大威力。新中国建立后,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党和国家按照人防人民办的思想,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建立起了强大国防。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是我国国防的最大优势。我国国防的全民性,决定了我国的国防教育必须以全民为主体,必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让国防教育真正成为武装全民、贯穿全社会的教育活动。

  “长期坚持”是由国防建设的长期性所决定的。国防教育是与国防相生相随的,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国防建设需要国防教育为其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既需要国防建设服从于经济建设的大局,又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国防为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这种情况决定了加强我国的国防建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了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共创辉煌,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力量,全防教育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长期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和平环境中,人们远离战争的硝烟,很容易放松警惕,滋生和平麻痹思想;也很容易沉醉于和平景象,甚至出现“抓了经济、忘了国防,进了市场,丢了武装”的现象。为了使人们珍视和平,不忘战争,关心国防,为了在人民群众中筑起牢固的思想防线和心理防线,必须把全防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讲求实效”是对一切工作的根本要求,对国防教育又有特殊的意义。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固本工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打牢国防建设的基础,来不得半点的浮飘,必须扎扎实实地抓好国防教育。进行国防教育需要营造一定的声势,需要组织大量的活动,这一特点也要求国防教育在讲究形式的同时,更要讲求实效。“讲求实效”就是要求真正务实,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不作表面文章;就是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切忌形式主义;就是要本着对国家、对国防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国防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的时机和方法。经常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对公民进行经常的、形式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国防教育,如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文艺演出、文学作品、板报宣传等对人民群众进行耳濡目染的教育。这种教育渗透在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能够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集中教育是在教育的时间和受教育的人员上相对集中、有组织地进行的专门教育。如在全防教育日或者其他特定的节日、纪念日集中进行专题性国防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军训和少年军校活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在征兵工作期间进行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教育,以及针对国防领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集中进行专项教育,等等。由于这种教育是作出专门安排,集中时间和人员进行,因此,能够深化教育的内容,教育效果也比较直接。在国防教育中,注重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可以使国防教育不受时空、地域的限制,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经常接受国防教育,并在集中教育中深化教育的成果,从而提高全防教育的整体水平。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的对象和内容。普及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着眼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国防观念。重点教育则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有所侧重地进行教育。如各级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国防的后备力量,他们都属于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对这些重点对象的国防教育,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上应当与一般群众的普及教育区别开来。在国防教育中,注重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既可以使国防教育惠及全民,覆盖全社会,也可以使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在接受国防教育中突出重点,收到实效。

  “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的方式和途径。理论教育重在使公民提高对建设和巩固国防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行为教育侧重于使公民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增强体魄,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能力。在国防教育中,注重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的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理论教育为人们支持和参与国防建设提供了方向和动力,行为教育则为人们支持和参与国防建设提供了正确的行为模式。两种教育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从而不断提高人们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综合素质。

  如前所述,我国的国防教育是全防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但由于每个公民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所承担的国防义务和责任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国防教育不能搞“一刀切”,在教育内容上不能千篇一律,而应当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分类组织实施。根据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总结,国防教育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六类,即各级领导干部,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中、小学生和普通群众。对这六类教育对象,应当按照他们与国防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对他们所承担的国防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分别确定国防教育的内容,并采取相应的形式和必要的措施,分别组织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全防教育搞得更深入、更扎实、更富有成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向全民提出的要求。从立法依据上讲,本款规定是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引申而来的。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是国家根据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需要对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与国家对公民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一样,也是公民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教育。因此,接受国防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上具有一致性。从权利的角度讲,公民应当珍重并行使好这项重要权利,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通过国防教育武装自己的思想,掌握建设和保卫祖国的本领;同时,国家和地方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各种方便,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国防教育的需求。从义务的角度讲,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防同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国防的极端重要性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把接受国防教育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自觉地按照国家的要求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本条第二款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国防教育法对全社会提出的要求,也是贯穿国防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我国的国防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基础来源于全体人民热爱祖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其力量存在于全社会之中。因此,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不是哪一个单位、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群体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万众一心,承担起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这个共同的责任,把全防教育的事情办好,我们的国防才有最深厚的根基,国家的安全才有最可靠的保障。

  本条第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这是对一切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本条关于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展开。同志曾深刻指出,国防教育“既然是全民性的教育,光靠一两个部门是抓不起来的,必须由党、政、军各机关,工、青、妇各群众团体,教育、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各部门通力合作,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的大系统”。本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由于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其工作性质和特点也不相同,因此,本款要求“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以增强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条以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分别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根据国防法的上述规定精神,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即“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防教育”;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国防教育法确立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是以政府主导、军事机关协同为基本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体制。它既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全防教育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又强调了军事机关在全防教育工作中的协同地位和重要作用。它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抓国防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开展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切实履行起领导和组织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各级军事机关在抓国防教育中把协同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协助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一,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责无旁贷。同志曾指出,军事机关“在全防教育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人民的柱石,是执行任务的武装集团,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军事机关既要担负战斗队的任务,又要发挥工作队、宣传队的作用。因此,军事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而且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的各个方面,拥有一般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和资源,有能力也有条件为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在驻地军事机关中,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既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又兼该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接受上级军事机关领导的同时,也接受同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从各地的情况看,这些机关目前都承担着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赋予的组织开展当地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因此,这些军事机关已不是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而是应当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地抓好当地的国防教育工作。

  要抓好全防教育,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加强统一的组织领导,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广泛地动员和组织起来,这是各地开展国防教育总结的一条重要经验。但在制定国防教育法之前,从国家的层面看,虽然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但应由哪一个机构具体承担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就使得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防教育的各项工作无法落实,影响了全国国防教育的健康发展。由于这个问题与我国国防教育今后的发展关系重大,在起草国防教育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呼声最为强烈,意见最为集中。因而,也成为国防教育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个制约国防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酝酿磋商后,国防教育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这项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也就是说,通过这项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具体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上的主体资格,解决了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从无到有的问题。这为今后加强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第二,作为国家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必须能够胜任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国防教育的工作。国防教育是一项全民、全社会参与的宏大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工作上的独立性,能够把党、政、军机关各有关部门,工、青、妇各有关团体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完成好党和国家赋予的任务。

  第三,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这是根据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客观要求提炼和归纳的。要切实履行好国防教育法赋予的这四项基本职能,需要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结合国防教育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为了使国防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落到实处,在国防教育法起草过程中,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加强国防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机构设置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在反复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意见:国防教育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国防教育既是平时做好国防动员准备的思想基础,也是战时动员的主要内容。因此,可以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承担起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能,具体工作由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这个意见得到国务院和的同意。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研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应当说,从我国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建设,在总体上是适应各地国防教育发展需要的。因此,国防教育法在规定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上的主导思想是,肯定各地的实际做法,确认目前的发展现状。

  一是在条文中将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而没有提及这种机构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隶属关系。这样表述主要是因为各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设置情况不尽相同。目前,全国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绝大多数设区的市和大多数的县(市)也都设有相应的机构。这些机构有的称“国防教育委员会”,有的称“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其负责人通常由当地党政军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宣传、教育、民政、司法、财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和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这些机构的性质,有的属于政府系统的议事协调机构,有的属于党委系统。各地的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大都设有办事机构,其人员主要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教育部门和当地军事机关的有关人员组成。这些办事机构有的挂靠在党委宣传部门,有的挂靠在政府教育部门,还有的挂靠在军事机关。鉴于各地设置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历史形成的,且适应当前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条第二款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作了原则规定。

  二是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职能与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职能相比,少了规划的职能,增加了检查的职能。其主要考虑是,规划全防教育主要是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事,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主要是抓好本地区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除了组织、指导和协调国防教育工作外,还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这项规定表明,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机关中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其中,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在抓国防教育工作中又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是学校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职责。加强学校的国防教育,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学校国防教育是全防教育的基础,又是全防教育强劲的助推剂,拥有3亿多大、中、小学生的学校国防教育搞好了,不仅能为全防教育打牢坚实的基础,还能有力地推动全防教育向前发展。我国国防的未来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全防教育的发展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这就需要各级教育部门从战略高度认识抓好学校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的总体系,摆上学校教育的应有位置,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学校国防教育的神圣职责。

  民政部门是与国防教育关系十分密切的一个政府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新时期加强和推进全防教育的一条基本经验。民政部门在广泛开展各项拥军优属活动中,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拥军教育,让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拥军优属活动,认识国防,了解军队,增强国家意识和国防观念,增进与人民军队的鱼水之情;可以使全社会通过拥军优属活动,形成浓厚的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良好氛围。实践证明,民政部门把国防教育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是实现国防教育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对加强新时期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一款中所指的“文化宣传”部门,是从广义上讲的。它包括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以及其他在意识形态领域负有社会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国防教育以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重在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一项重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因此,所有的文化宣传部门都有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全防教育。从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国防教育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宣传部门。宣传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主管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部门,在抓好全防教育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宣传部门全面掌握党和国家各项宣传政策,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宣传工作,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宣传力量、调动各种宣传手段,在全防教育工作中能够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本款中提到的这些部门与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不同,这些部门主管的工作本身就属于国防领域的工作,是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对这些部门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应当履行的国防教育职责,除了本法的规定外,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专门的规定。如根据我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征兵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即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征兵期间,应当对广大青年深入进行爱国主义、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履行服兵役义务。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管理人民防空工作中,应当“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国防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根据《军事设施保》、《军事设施保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国防教育,“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部门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负责的国防教育工作有特殊要求,同时,也为了使国防教育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相衔接,本条第二款对这些部门依法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本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是我国开展全防教育必须依靠的重要力量。由于这些社会团体有着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对其所联系的广大工人、青少年、妇女以及其他各阶层的人民群众,有着很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因而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全防教育方面,可以施展其优势,发挥重要的作用。同志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全防教育中的作用寄予殷切的希望,他指出:“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国防教育”。

  工会是中国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在教育和组织工人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工会开展国防教育,有利于国防教育深入到厂矿企业,深入到广大职工之中,使企业了解国家对其在国防方面的要求,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强大和国防的巩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职工了解自己与国家和国防的关系,心系祖国、情系国防,在本职岗位上积极为国家和国防建设作贡献。

  共青团是中国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组织在广大青年团员和青年中广泛开展适合于青年特点的国防教育活动,可以使青年学习和掌握现代国防知识,了解自己在国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陶冶青年的思想情操,激发爱国热忱,增强国防观念;可以引导青年把实现自身的价值与报效祖国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实现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实践结合起来,努力争当建设国家、保卫国防的栋梁之材。

  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党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各界妇女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妇联组织在广大妇女中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可以拓展妇女接受国防教育的渠道和途径,烘托国防教育的社会氛围,增强妇女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了解和认识,有利于广大妇女群众在支持和参与国防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主体,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从军队和部队担负的任务看,一方面,军队和部队开展的国防教育本身就是其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国防的巩固和部队的战斗力。因此,军队和部队更应当抓好对所属人员的国防教育。另一方面,由于军队和部队开展的国防教育必须适应其所担负的任务需要,因此在教育的内容、要求和目的上与学校和社会开展的国防教育也有所不同。在这方面,军队和部队过去和现在开展的所有教育都是为保证军队和部队完成其所担负的任务而进行的,而且是按照制定的一整套规定组织实施的。鉴于军队和部队开展国防教育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本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国家着眼于建设和巩固国防,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教育事业。国家在责成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领导和组织国防教育职责的同时,对于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的有益于国防教育事业的活动,都给予支持和鼓励。全防教育需要全民、全社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我国国防教育的长期实践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里,有许许多多热心国防、关心国防教育的社会组织,也有一大批情系国防、衷情于国防教育的公民。他们对全防教育事业,孜孜以求,无私奉献,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他们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化的国防教育活动,自发地兴办国防教育场所,举办国防教育网站、知识竞赛和巡回展览,创办国防教育刊物,出版国防题材的作品和普及读物,推广国防体育项目,举行军谊活动,等等。正是他们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极大地促进了全防教育的发展,为我国的国防教育事业作出了宝贵的贡献。需要特别提到的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还不健全、许多全国性的国防教育工作难以组织和开展的情况下,一些把国防教育视为己任的社会团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了许多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全防教育工作在国家层面上留下的空白。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规定既是对以往有志于国防教育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创出的业绩、作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又是对今后能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继续支持国防教育事业的一种倡导和鼓励。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是国防教育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表彰和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国防教育,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应当是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所谓“突出贡献”一般是指在进行综合性的国防教育工作或者完成单项国防教育任务中,做出大家公认的显著成绩或者做出有益于国防教育的重大行为。实施表彰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实施奖励的主体,既可以是上述机构,也可以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表彰和奖励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表彰主要是精神鼓励;奖励既可以是精神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掌握和执行。

  “国家设立全防教育日”,是国防教育法作出的一项重大规定。以法律形式为一项教育事业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宣传活动日,这在我国建国以来的立法史中是不多见的。这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全防教育的高度重视,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心愿。

  设立全防教育日问题,在国防教育法起草过程中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这个设想首先是由长期从事国防战略问题研究的专家提出来的,并很快形成了大家的共识。在这个问题上,大家有两点共同的认识。其一,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人们远离战争,全防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和平麻痹思想在一些地方、一些群众特别是在一些担负领导职务的干部当中有所滋长和蔓延,尤其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有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甚至忘记了国防建设。面对人们的思想防线已经潜伏的“决堤”危险,国防教育立法必须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感,必须采取有力的举措,唤起人们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夯实全体公民随时准备抵御战争的思想防线。其二,国家要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就要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依法确立一个每年都能让全体公民共同接受国防教育的时机,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国防教育的全民性、全社会性的特点。基于上述考虑,国防教育法草案从第一稿开始,就将设立全防教育日的设想写进了条文里。

  设置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或者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宣传活动日,不是我国的首创。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国将每年12月7日(即1941年日本偷袭珍珠港的日子)定为“国难日”,在这一天,全国主要城市都要举行不忘国耻的纪念活动。前苏联早在1927年就将7月10日至16日确定为“国防周”,在“国防周”内组织全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它还将每年6月22日(即1941年德国向苏联发动侵略战争的日子)确定为“德国入侵苏联纪念日”,在这一天,莫斯科红场都要举行盛大的国防教育活动。法国将每年的11月11日(即第一次世界大战法国和德国停战协定签订日)确定为“国防准备日”,在这一天,所有16岁至18岁的青年都必须参加以准备履行国防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参加活动的青年经考试合格,由国家设在军队的国防义务办公室颁发证书,作为今后考试、择业必备的资格凭证。越南于1992年决定每年12月22日(人民军成立纪念日)为“全防日”,在这一天,由国防部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活动。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为我们设立全防教育日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于“全防教育日”的日期选择,在国防教育法起草过程中,起草办公室确定了三项选择标准,即:一是要有教育意义;二是不针对某一国家;三是便于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根据这三项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防教育法草案将每年9月7日(即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签订日)确定为“全防教育日”。第九届全国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国防教育法草案时,委员们一致认为,为了加强对全体公民的国防教育,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国家设立全防教育日是完全必要的。同时,有的委员对全防教育日的具体日期,也提出了新的建议。全国会最后研究确定,全防教育日的具体日期,可以另作决定,不在国防教育法中规定。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防教育日的决定》,并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防教育日。这一决定,确定了全防教育日的具体日期,有利于全国开展全防教育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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