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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落实"双减"、推动"三违"治理走深走实20问(2)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缴入同级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11.“违规收费”怎么定义?

“违规收费”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未经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教育收费行为。

具体的主要情形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的;以学生家长委员会或学生自发等名义(不管学校知道与否)进行收费的;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在学生中强制收取实习费、移动通信费、互联网费用或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民办学校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违规收费、擅立名目超额收费的。

12.如何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学校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及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及家长违规收费。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关于严禁违规推荐教辅材料

13.教辅教材订购的原则和要求是怎样的?

坚持“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只允许向学生推荐省市确定推荐目录中唯一一套教辅,由学生自愿征订,严禁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各科目教辅重复征订,或与目录教辅捆绑搭售其他学生用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及教师推荐学生去指定地点购买指定教辅材料。

14.如何界定违规订购或推销教辅材料?

“违规订购或推销教辅材料”是指中小学校及其教师或教育工作者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市确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违反购买与使用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等行为。

关于严肃“三违”问题查处

15.“三违”问题怎么处理?

涉及全省中小学的“三违”信访问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三违”信访问题调查核实后,对有“三违”行为的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等。前述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16.哪些情形将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在有关部门调查“三违”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转移资金,拒不提供情况,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违反规定或采取非法手段实施“三违”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出现涉教群体性治安事件或恶性案件,群众反响强烈的;屡犯不改连续发生“三违”行为的;强迫、指使下属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实施“三违”行为,情节恶劣的;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因涉及“三违”行为,严重恶化教育事业发展环境的;其他因“三违”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

17.对发生“三违”问题的地方、学校、教师如何处理?

凡发生“三违”问题的地方,一经查实,都要严肃处理。对于问题频发、问题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设区市、县(市、区)(包括因调查或处理不到位被主流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舆论等),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在当年对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中倒扣分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教育项目资金时相应扣减所在地管理因素分值。

凡发生“三违”行为并被核实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属省级重点中学的,其行为影响恶劣的实行摘牌;属省级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校的,实行摘牌;发生“三违”行为的民办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约谈校长和举办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缩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校长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工作约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行政处分、调离直至撤职”等处理。对违反前述有关规定的有“三违”行为的学校,只要发现一次,一经查实,有文明校园、特色学校、示范学校等称号的一律取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凡被核实存在“三违”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对教师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以及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未如实自查自纠或签署承诺书之后再从事“三违”的教师,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停课,待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理,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追究党纪责任。教师个人实施“三违”行为有违规所得的,查核属实后,应上缴财政账户。

18.发生“三违”问题,如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坚持从严治理,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对“三违”治理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三违”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三违”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县域内发生3起及以上“三违”行为并被核实的,省教育厅责成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县域内发生6起及以上“三违”行为并被核实的,省教育厅直接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结果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取消当年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优资格。

对“三违”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对各地不及时核查省教育厅转办和群众反映的“三违”问题、不及时如实反馈处理结果,特别是之后又被省教育厅明查暗访或者实地调查核实了的,省教育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屡查屡犯、整改敷衍、情节恶劣的地方、学校、校长、教师,省教育厅将把其违纪行为相关线索移送给纪检部门,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相应完善“三违”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保证治理效果。

19.中小学之外的其他学校(高校、职业学校)存在“三违”问题如何处理?

全省教育系统除中小学以外其他领域违规收费问题的处理,参照执行。涉及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全省职业教育(含高职院校)和成人教育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全省民办教育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社管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全省幼儿园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基教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教师个人违规开展有偿补课的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其他业务领域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比如军训、中外合作办学、助学金发放、招生考试等)由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受理并处理;厅治理办协办。

20.如何从体制机制上确保“三违”治理取得实效?

一是健全治理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治理机构,稳定治理队伍,坚持政策连续性、工作连续性,务必做到电话有人接、事务有人办、案件有人查。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即公开一个承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全体中小学教师(含编外聘用教师、借用教师)每年开展拒绝违规补课、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确保公开承诺不漏一校、不掉一人。定期自查自纠: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三违”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三违”问题的监管。开展明查暗访:省教育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人员随机抽选、地点随机抽选,结果公开通报)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组织若干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坚持疏堵结合:对于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要“疏”“堵”并举,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即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城市学生及家长与农村学生及家长的关系。对于多数学生特别是多数家长有需要的服务项目(比如课后服务),要区别城乡差距采取有针对性的过细措施加以疏导、予以满足,避免一刀切;对于多数人反对的,要严格堵住,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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