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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开业延期承诺免租没兑现 上游新闻关注后双方调解有进展

陈英 文/图/视频

“我和朋友于2019年7月,在九龙坡区彩云大道10号的重庆皇庭广场内租下了这个门面开奶茶店,当时商场招商部的工作人员承诺10月1日开业,可是推延到11月中旬才开业,但答应我们申请免掉10月份的租金,可如今却又反悔了。”近日,市民陈女士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反映,现商场否认了免租一事,这因开业延期而被耽误的租金到底该谁承担呢? 

商场开业延期承诺免租一月

陈女士与朋友谭女士合开的奶茶店位于皇庭广场L3楼,总共26.39平方米。“我们店当时选址在这里,就是考虑到商场是在国庆假期开业,人流量相对较大,做点活动生意应该还可以。” 陈女士说,签订合同时也一再确定了开业时间就是10月1日,但最终收到的开业通知函是11月15日开业,竟然拖延一个多月。

△皇庭广场开业通知函告知商户开业时间为11月15日

“10月份未能如期开业,我便向商场运营部魏主管提出了免租的要求,当时他答应帮我们申请10月份免租金,并于10月28日也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明确告诉了我,10月份不算房租费,不过要算物管费,这也怪我们没经验未要求在合同上白纸黑字补充起。”陈女士说,她们在2019年9月份已缴纳了3个月的房租,按照约定免租一月,应该2020年2月份再收取房租,但商场物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对免租一事不认,而运营部魏主管也是12月底才告诉她们申请免租事宜在之前并没有通过。

“原来答应免租,现在又说免租申请未过,可未事先告知,我们都认为已经答应了免租一月。”谭女士无奈说,因有失诚信和公平,就拒绝了续交房租,而从1月3日开始,店面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还出现了三四次断电,导致冰箱存放商品受损。那么,因商场开业延期,而导致租金浪费,面对免租承诺化为泡影,商户的损失难道只有自己承担吗? 

△陈女士与谭女士合伙开的奶茶店

媒体关注商场同意再调解

因店铺租金的问题陈女士们多次与商场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但双方都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而1月11日,记者也参与了他们的又一次调解会,这次商场方面接受了商户的诉求,并同意调解。

在调解中,皇庭广场的营运经理杨先生表示,承诺免租确实是因工作人员与商户沟通方面出现了失误,而最终通过查看合同并没有这样的约定,所以公司处理这样的纠纷就依照合同处理,所以一直未答应商铺提出的免租要求,但在先前调解中有提出可在后续经营中进行相应的补偿,如给商户广告支持免费做宣传,可商户并未接受这一调解方案。

“我们一个月的租金是2640元,物管费是791.70元。”而在这一次的调解会上,陈女士们提出两个诉求:要么免一个月的房租;要么就免两个月的物管费,二者选其一。最终,经过双方近两个小时的沟通,商场方面同意了调解。但杨经理表示,相关事宜还需要跟上级部门沟通后才能确定,并承诺在春节之前给商户明确的答复。

陈女士也表示,她们也愿意调解,等待商场方面的最终结果,奶茶店毕竟已经投入了人力和财力,不希望出现撤场的结果。而截稿前记者也再一次电话联系了杨经理询问进展,他表示相关事宜正在与公司方面沟通,有结果后会第一时间告知商户。对此,上游新闻也将持续关注后续调解结果。 

律师建议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陈女士和谭女士第一次创业就面临这种情况,作为投资者应该怎么办?商场方面又该担何责呢?对此,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礼节认为,她们遇到这种烦恼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签订门市租赁合同时就应该明确约定商铺租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物管费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若因出租方的原因使承租方无法正常开业或营业,出租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免交多少租金或物管费,有时候多写那么几句话,即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又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张律师表示,在原先的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书面的或口头的都是合法有效的。若出租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已经口头承诺免除陈女士和谭女士一个月的门市租金,那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上叫表见代理。但是,若陈女士和谭女士向出租方申请,无论是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免除一个月的租金,这都是她俩的单方意思表示,除非出租方表示同意,不然对出租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张律师还表示,考虑到双方都同意进行调解且涉及金额才一两千元,故建议陈女士和谭女士在确定调解方案后,要把原先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并结清所有费用,在解除旧的商铺租赁合同之时同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在新的租赁合同中签订好出租方对陈女士和谭女士的补偿方案或优惠方案,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尽快达成和解,开始新的愉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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