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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一个人如果失去了诚信,将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一旦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人员,将遭受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的限制、任职资格的限制、准入资格的限制、荣誉和授信的限制、特殊市场交易的限制、高消费的限制等多项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相信每一个守法的公民都对自己的信用爱护有加,然而一位夏先生却遭遇了“被失信”的苦恼。夏先生称,2019年1月,自己到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缴纳了2万元罚款,并开了单据。却在8月接到法院通知,称其未缴纳罚款,随后被划入失信人员名单。遇到这样的事,夏先生万般无奈,苦于没有当即找到认缴单据,无法摆脱失信人员的身份。直至9月份夏先生才找到认缴单据,经与法院沟通后,法院核实已收到该笔罚款,同时答应帮忙处理“被失信”的影响。

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错误呢?法院对执行款项的内部收缴流程出错应该是直接原因。当时夏先生是向审判庭交纳的罚款,而失信决定是由执行局作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出现空档,也可能是造成该错误的一个因素。但终其原因是法院的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该则新闻报道中,法院也解释道:“移交案件过程中,由于交钱和审判部门是分开的,沟通上出现问题。”因此,内因才是导致出错的主要原因。

为避免此类错误的发生,我建议能否参照“捕诉合一”的制度,以“办案组”为单位的形式完成收费、审理、执行等程序,负责整个案件的收结工作。用“家庭承包责任制”来解释这一制度比较贴切,两者只是以“办案组”与“家庭户”为单位的区别。农村经营权以“家庭户”为单位,调动生产积极性,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司法审判权以“办案组”为单位,增强办案协调性,责任落实到头,各自按照组内分工对判决负责。这样还可以形式“一条龙”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服务能力和意识。同时,也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有效地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报道中夏先生提出的“我想知道这笔钱是被谁‘保管’了,为什么隔了大半年才冒出来?”这种尴尬情况。

为配合以“办案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还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现在已经比较成熟的大数据、云管理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既能公开办案节点,又能保证信息及时登记。通过微机记录的信息,保障审判责任终生制的实施,让诉讼参与人能轻松了解案情,实现公众对司法监督的目的。

司法事务是严谨的,威严的,为保证公平、高效,我们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与时俱进。只有不断完善自身制度体系,才能适应新时代对司法机关的新要求。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同步起来,实现办案的透明化、公开化,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高大形象,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切实举措,让我们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共同努力奋斗。

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源佳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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